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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哨陆俊受贿81万元 操纵7场比赛波4家俱乐部

2011年12月22日09:1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朱小龙

  ■中国足坛“反赌扫黑”案

  南方日报讯 (记者/朱小龙)昨日,前“金哨”陆俊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被指控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计2大项共7条罪名,受贿累计金额共81万元。庭审进行了2小时40分钟后结束,并未当庭宣判。据旁听的央视记者介绍,庭审过程“触目惊心”。

  首批审理案件中,丹东方面随着昨日下午前足球裁判万大雪受贿案审理结束,历经2天时间、5个案件的审理工作已经落下帷幕。而铁岭方面此后还将连审两天。

  据悉,由于南勇和谢亚龙两位足协前高管案情复杂,尚需补充证据,因此两人的案件将会被推迟到明年3月足代会开始前开庭审理。

  申花480万元贿款去向不明

  从检方提交的证据看,陆俊涉嫌操纵的比赛分别是1999年至2003年甲A联赛中,山东鲁能队对阵四川冠城队、山东鲁能队对阵八一振邦队、上海申花队对阵上海国际队和沈阳华晨金客队对阵深圳队的4场比赛,以及足协杯大连万达队对上海申花队的一场比赛。

  1999年末,广州松日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王学智通过陆俊与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总经理许晓敏及董事长章健联系打假球事宜,并约定由王学智做工作让广州松日队在当年甲A联赛中故意输给天津泰达队,事成后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给王学智好处费120万元。1999年12月5日,广州松日队以2比3的比分负于天津泰达队,沈阳海狮队保级成功。赛后,许晓敏通过陆俊给王学智人民币120万元,王学智收受后给陆俊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末代甲A”上海申花队与上海国际队的那场焦点比赛,公诉方与辩护方出示的证据之间有了新的焦点。法庭证据显示,上海申花方面当时一共出资550万元行贿,陆俊与张建强只平分了其中的70万元,另外480万元巨款去向不明,仍然有待调查。

  据陆俊供述,操纵比赛在足球圈内已经成为一种固定模式。首先要有人情,之后还需要有关系,最后是打招呼。自己与对方联系的时候,都会说一句“我知道了”。据悉,陆俊受贿所得的81万元,在事发后已全额返还。

  律师为陆俊进行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陆俊对所有证据没有异议,最后陈述态度诚恳。当公诉人作公诉发言时,说到陆俊十几岁从事裁判工作,30岁执掌重要赛事裁判时,陆俊眼中泪光闪烁。

  由于陆俊的律师选择为其做无罪辩护,引发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围绕陆俊是否存在不公正执法行为、以及罪名是否适用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陆俊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比赛监督出具的现场监督记录,陆俊的执法表现为优,而且无错判。尤其是上海国际队对上海申花队这场球,有证据证明,上海申花队出资350万元买通上海国际队,这本身就是一场假球,4比1的比分并不是陆俊执法所致,因此陆俊不存在不公正执法行为。此外,辩护人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之后出现的新罪名,陆俊的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1999年到2003年,这个罪名并不适用。

  公诉方则认为,陆俊是否受贿并不能完全根据执法效果来看。而且在这些比赛前,陆俊都接到了对方的请托电话,在知情的情况下又收取了对方的钱物,这说明受贿已经成立。关于罪名问题,公诉机关认为新法是旧法的延续,而且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证明,这样一项罪名对于陆俊依然具有有效的追诉力。

  辩护律师表示,陆俊主动交代刑侦机关掌握的35万元之外的受贿行为,且无前科劣迹,执裁大型比赛有贡献,羁押期间表现好,应予轻判。

  杨一民忏悔罪行当庭痛哭

  涉案金额120万元、牵涉6支以上球队,涉嫌18项犯罪事实

  南方日报讯 (记者/朱小龙)由于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原副主任杨一民的身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陆俊等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因此杨一民受贿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也非常复杂。从昨天8时30分开审,直到18时左右结束,杨一民案庭审了近9个小时。据悉,他涉嫌18项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为120万元左右。杨一民在庭审中承认了16项犯罪事实,但还有两项存在争议。

  至记者截稿时止,杨一民案情并未完全对外公布。据参加庭审人员爆料,杨一民涉嫌受贿16笔,单笔受贿最大金额20万元,分两次获得,每次10万元。其案情涉及球队包括山东鲁能、长春亚泰、浙江绿城、江苏加佳(江苏舜天前身)、长春亚泰和广州医药等多支球队。其中,2004年,向杨一民两次行贿10万元的正是山东鲁能俱乐部。另外,当时江苏加佳俱乐部的潘强曾经因为外援体测问题,向杨一民行贿1万美元。

  由于杨一民的妻子身体不好,他的受贿案情中还包括行贿人赠送的药品,以及行贿人通过帮助杨一民的孩子上学进行的贿赂。此外,5000块钱的加油卡、3000块钱的购物卡等细微行贿,也都记录在案。在公诉材料中,杨一民操纵国字号主帅选拔工作的案情也出现在本次庭审之中。

  据悉,庭审中杨一民当庭哭泣,对自己的罪行表示忏悔。

  涉案人员犯罪事实

  黄俊杰(前足球裁判)

  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俊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先后21次收受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周伟新(前足球裁判)

  2001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周伟新利用执裁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中超足球联赛等比赛的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相关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09年,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营利及提高长沙金德足球俱乐部在当年中超足球联赛的比赛成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何志彪、赵亮、陈红辉等4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

  万大雪(前足球裁判)

  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万大雪利用执裁甲A、中超、全运会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相关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吕锋(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前总经理)

  2001年12月间,被告人吕锋为感谢时任中国足协副主席的南勇在工作变动中给予的帮助,给予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间,吕锋在担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获得足协活动的承办权,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孙杰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0万元。

  王珀(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前总经理)

  2006年2月,被告人王珀利用担任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王鑫合谋操纵比赛,以使王鑫赌球获利。王珀收受王鑫90万元后,因赌博网站未开盘而操作未果。2006年8月19日,王珀指使球队助理教练丁哲与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联系,在中甲联赛第17轮比赛中故意输给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丁哲收受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20万元,王珀分得10.1万元。2006年5月和8月,王珀在无权决定的情况下,允诺帮助他人进入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足球一线队,以办理进入球队注册相关手续为由,骗取他人23万元。

  杜允琪(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前总裁)

  2007年9月,被告人杜允琪利用担任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总裁的职务便利,与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董事长许宏涛等人通谋,收受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50万元,指使青岛队在中甲足球联赛第21轮比赛中故意输给成都队。2008年10月28日,杜允琪为使青岛队在中甲联赛中保级,指使本队球员杜斌贿买对方球员操纵比赛。杜斌通过本队球员梁明与无锡中邦足球俱乐部队员高峰、李丹达成故意输球的通谋。后青岛海利丰队赢得比赛保级成功。高峰、李丹和杜斌、梁明收到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130万元。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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