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杰(裁判):先后21次收受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周伟新(裁判):先后8次收受相关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
陆俊(裁判):先后6次收受相关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1万元。1999年,广州松日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王学智通过陆俊与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总经理许晓敏及董事长章健联系打假球事宜,得到好处费120万元,王学智收受后给陆俊10万元。
万大雪(裁判):先后11次非法收受相关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吕锋(前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获得足协活动的承办权,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孙杰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0万元。
杨一民(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先后40余次收受20余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万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