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6月1日进行的足协杯深圳茅台红钻VS哈尔滨松北毅腾队的比赛中,哈尔滨松北毅腾队外援31号罗德瑞格在上半场19分钟犯规被当场主裁判陈钢红牌罚下,最终松北毅腾队也以0:2不敌对手,被淘汰出足协杯赛。此后,在6月4日中国足协通知哈尔滨松北毅腾队,罗德瑞格将在中甲联赛中停赛,对此情况,哈尔滨松北毅腾队表示难以接受,并于6月6日派专人亲往北京向中国足协申诉,同时提供了2011年足协杯比赛有队员红牌停赛在联赛中依然出场的相关证据,可是中国足协的回复却是:去年因为工作失误没有执行,从今年开始纠正错误。对此种说法和答复,哈尔滨毅腾足球俱乐部松北毅腾足球队持保留态度。
哈尔滨松北毅腾队对中国足协申诉声明如下:
1、在中国足协2011年度颁布并下发的《中国足协杯赛事手册》中,第五节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足协杯出现红黄牌停赛:累积两张黄牌自动停赛一场;红牌(如无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自动停赛一场;2011年足协杯赛未执行停赛的红牌处罚,将在2012年足协杯赛中执行。根据这条办法,我俱乐部认为:哈尔滨松北毅腾队31号外援罗德瑞格应在2013年的中国足协杯中停赛一场,而不应该将此停赛处罚延续到中甲联赛中。
2、在中国足协杯比赛开始之前,无论是赛事手册、官方说明还是在赛前的联席会中,均无任何人员和官员对我俱乐部通知在足协杯比赛中获得红牌会累积到联赛中停赛。同时2012年6月1日足协公布《关于东芝2012中国足协杯赛第二轮相关事宜的通知》其中并未提到任何关于红牌累计到联赛中停赛的要求与内容,所以我俱乐部认为,如果现在给予队员停赛处罚,是不公平的。
3、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下发的《纪律处罚办法》第四节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某一项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哈尔滨松北毅腾足球俱乐部认同中国足协的此项规定,但是根据实际例子来看,我俱乐部认为此规定应在联赛中得以实施,而并不应该将中甲联赛与足协杯赛混淆在一起,同样中超、中甲预备队联赛不适用于此规定,我俱乐部认为足协杯赛事同样不适用于本规定。
因为这是有先例的:
在2011年10月19日中国足协杯比赛,北方某队与南方某队的足协杯半决赛(第五轮比赛)中,南方队6号球员被红牌罚出、18号球员累积两张黄牌变红牌罚出,由于6号球员被追加纪律处罚而在10月23日的中超联赛中没有出场,可是18号球员却依然在10月23日联赛中出场。
根据这种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哈尔滨松北毅腾队31号外援罗德瑞格在比赛中被红牌罚出,在没有得到追加处罚的情况下,应该可以在6月9日与上海特莱仕队的比赛中出场,而如果需要停赛,则应该在2013年的中国足协杯中停赛。
针对哈尔滨毅腾俱乐部的申诉以及提供的相应证据,中国足协职业部相关人员居然解释为:“去年因为工作失误没有执行,从今年开始纠正错误。”那么请问:
1·如果今年开始纠正错误,为什么不在足协杯开赛之前就确定,在比赛之前的联席会中也没有做出任何说明,而是等到事情发生之后,再进行停赛处罚?
2·如果之前因为工作失误没有执行,那么这个对待这种工作失误有何种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曾经承担责任并公示?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俱乐部没有接到任何相关说法。
3·在6月2日足协杯当中,所有被淘汰的球队当中,只有哈尔滨松北毅腾队有队员红牌在身,同时中国足协纠正错误的时机也正是在赛后3天的时间里,为什么在足协杯第一轮和第二轮比赛之前不进行通知、通报,而在松北毅腾队出现红牌之后才纠正错误,这个时机是如何选择的?
对于中国足协宣布的哈尔滨松北毅腾队外援31号罗德瑞格在足协杯中被红牌罚下却要在中甲联赛中停赛一事,哈尔滨毅腾俱乐部服从中国足协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俱乐部认同此项处罚,对此项处罚,哈尔滨毅腾足球俱乐部松北毅腾足球队保留意见,并表示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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