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打套拳、晚上跑个步,你是否知道,运动也有法律保障。新修订的《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明天起施行,这对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原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诞生于2000年,是我国首部以全民健身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新修订的《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是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上海全民健身的工作实践和新形势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条例》共6章45条,突出强化了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责,也更关注民生。
亮点一: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有财政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民体育健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乡镇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亮点二:保障职工参加健身活动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将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此外,明确规定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等的管理组织,应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更好地满足企事业职工,特别是白领员工的体育健身需求。
亮点三:学生体质状况纳入学校考评。《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锻炼1小时,特别强调了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体育健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亮点四:公共场馆开放每周不少于56个小时。《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体育场馆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和设施,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开放时间也应与市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亮点五: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健身设施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体育部门参与验收,确保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落到实处。
亮点六:明确市民体育活动的行为规范。《条例》明确规定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应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为了让更多的市民知晓新修订的 《条例》,市体育局将通过展板展示等方式在12个区县巡回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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