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明诉《 足球 》记者侵犯名誉权案二审败诉
判决引入“公众人物”概念
18日的判决中,广州市中院引入了“公众人物”概念,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一般个人的名誉权保护有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保护公众议论与允许信息有限错误,以及公共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
法院认为,公众人物掌握更多的媒体资源,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因此,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在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情况下,应当予以容忍。
法院同时警示新闻工作者,应尽量收集详实、全面的素材,及时、客观地报道相关事件,积极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以便公众全面了解事情本身,进而使公众知情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2010年,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将《中国足球内幕》作者及足球报社告上法庭。18日,此名誉侵权案在广州市中院民事法庭二审审结。法院撤除一审判决,宣告陈亦明败诉,并在判决书上引入“公众人物”概念,指其作为公众人物,对于新闻报道在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情况下,应当予以容忍。此举在名誉纠纷案中堪称创新。
诉名誉侵权索赔四百万2010年,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合著的《中国足球内幕》发行,此书曝出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开盘坐庄赌球等内容。书本发行前,有关章节被足球报社发行的《足球》报转载。发行后,《足球》报又刊登了《中国足球内幕》未发表的关于陈亦明的相关章节,文中提及陈亦明开办赌博网站;三位合著者也多次参加媒体采访,在博客中发布与陈亦明有关文章。
2010年1月,陈亦明在某网站发表声明,指责《中国足球内幕》三位合著者侵犯其名誉,影响了其社会形象,要求三天内作出道歉,但其要求没有得到响应,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同年6月,此案在广州荔湾区开庭。陈亦明要求《中国足球内幕》三位作者及足球报社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失400余万元。
一审采编败诉赔二十万此前一审开庭,陈亦明认为《中国足球内幕》被转载的章节及三位作者的相关言论,虚构了其“从足球教练变成职业赌徒”的经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
三位作者共同答辩称,所涉基本事实并非虚构,且三人并无贬损陈亦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陈亦明的名誉损失。足球报社称其报道是出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作为足球界的公众人物,陈亦明应对公众的评论有所容忍。庭审中,三名作者承认采写内容依据来源于传闻和媒体报道,没有采访过陈亦明,足球报社亦承认转载时未核实内容。
法院最终认定,因三名作者对涉案事实无法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报道真实,故而存在捏造、诽谤行为。2011年6月22日,广州荔湾区法院判处三人及足球报社赔偿陈亦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24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删除侵权文章。《中国足球内幕》三位作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报道基本属实今年4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并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认定。广州市中院认为,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且相关事实报道也远未达到捏造或歪曲事实的程度,名誉侵犯说法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花了大量篇幅阐述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陈亦明是体育名人,是公众人物。判决写道:“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法院指出,其次,陈亦明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中也承认“以前迷恋赌博,偶尔也去澳门葡京赌场玩上两把,也曾经输过百万”,无疑是其参与赌博的自认,显然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并未显示出自身对名誉高度谨慎的态度,故应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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