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台球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台球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中国台球协会对台球项目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并在中国台球协会备案。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在中国台球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台球各项规则,并负责台球各项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由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中国台球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台球规则;
第七条 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国家一级(含一级)以上级别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中国台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国家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九条 具有2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掌握和正确运用台球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的人员,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国家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具有2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熟悉台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国家三级裁判员满一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台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台球项目国家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具有2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熟练掌握和运用台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台球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台球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具有2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精通台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台球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台球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台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台球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具有2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任国家级裁判满一年,至少三次在国际性比赛中有良好执裁经历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台球协会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相关项目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须报中国台球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培训师资、考核内容应提前报中国台球协会审核批准,否则中国台球协会对培训和考核结果不予认可。通过考试者可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报中国台球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裁判员晋级工作流程为,申报、培训、考核、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员注册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注册期,未进行注册工作的裁判员,不得参与各级别的赛事执裁工作;
第十九条 裁判员注册费用为100元,由地方台球协会收取,其中40元上缴中国台球协会(30元作为项目发展基金,10元为协会注册管理费)
第二十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可进行注册处罚:
(一)受到赛会或中国台球协会或其审批单位处罚,暂停注册一年;
(二)两年未进行注册的裁判员,需要通过技术等级考试才能注册;
(三)两年内没有参与过任何裁判工作的裁判员,需要通过技术等级考试才能注册;
(四)三年未进行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廿一条 赛事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任裁判员。有意愿执裁中国台球协会赛事的各级裁判员,除在地方台球协会完成注册工作外,还需登录中国台球协会官方网站(www.CBSA.org.cn),进入台球运动管理平台,进行参赛登记;
第廿二条 全国级别比赛,裁判长职务由国家级裁判长担任,执裁裁判员由国家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省级比赛,裁判长职务由具有中国台球协会裁判长资质的人员担任,执裁裁判员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裁判长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执裁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廿三条 国际级比赛,中国裁判员由中国台球协会选派,被选派裁判级别为国际级、国家级和晋级考核期内的国家一级;
第廿四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原则选派裁判员时,本地裁判员不超过赛会裁判员总数的四分之三;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廿五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被调派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台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所属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
(三)监督所属协会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赛事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台球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所属协会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协会申诉的权利;
第廿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所属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各级协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廿八条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未经中国台球协会批准不得擅自执裁非协会主办或批准的各类国内外台球赛事活动。
第廿九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同一地区或同一注册协会的裁判员原则上不执裁同系统运动员的比赛,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条 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实践考核,并在向中国台球协会提交考核意见;
第卅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每年举办一次台球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卅二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一至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卅三条 凡裁判有下列或类似情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不履行裁判义务,不服从裁判长调派;
迟到、早退,不遵守赛事纪律;
出现漏判、错判,并被申诉属实;
错误执行赛事规程;
第卅四条 凡裁判有下列或类似情节者,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处分:
同一赛事中,第二次受到警告处分;
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
执裁不公,故意偏袒一方;
有损赛事形象的其他行为,如公开押注、破坏团结、造谣生事、恶意传播等。
第卅五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一至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违法乱纪,行贿受贿;
(二)在重大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严重损害台球运动整体形象的行为;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卅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裁判委员会做出,并报中国台球协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由裁判委员会报中国台球协会批准,由中国台球协会发出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中国台球协会裁判员参赛登记管理办法》
第卅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台球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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