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4月11日消息,今天下午青岛中能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中能对于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坚称刘健的合同真实性毋庸置疑,并指出刘健存在替换合同的可能。详细声明如下:
关于“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诉刘健合同纠纷”一案受到了广泛关注,鉴于事情早已进入法律层面,相关部门和法律界的朋友也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自发组成了法律声援团,他们是: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律师协会会长栾少湖,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湘、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红卫、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徒一平。
今天下午,我们通过有关媒体得知,中国足协仲裁委突然下达裁决,对此我们感到非常非常震惊和遗憾,昨天我们向仲裁委递交了《补充鉴定申请》,要求对笔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仲裁委收下了申请,根据《中国足协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终止,但仲裁委收下申请却不鉴定直接作出裁决,明显违背程序。我们坚持认为:
一、青岛中能俱乐部与刘健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刘健不能作为自由球员进行转会。
在庭审中,中能俱乐部与刘健双方对2012年1月1日签订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均作为自己的证据提交仲裁庭,说明双方对该合同的有效性均予以认可。
该合同第二条“工作期限”第2款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如本合同截至日到期时,该赛季的联赛尚未结束,自动顺延到赛季结束。)”对上述工作期限约定,除上述内容外,刘健还用大写注明“二零壹肆年壹月壹日”,同时签有“刘健”的名字并按上手印,说明刘健对该工作期限的从2011年1月《工作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至,调整到2014年1月1日继而顺延到赛季结束显然对此是明知的,对此工作期限的改变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刘健在日期上再次大写,并签名按指纹,说明刘健对此期限的调整时明知的,刘健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对赛季的认知程度应当高于常人,对此期限改变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任何恶意。
2014年赛季是从2014年 1月1日开始的,从中国足协下发的相关文件可以得到证实。2013年12月19日中国足球协会以足球字《关于2014赛季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注册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说明2014年赛季起源转会注册窗口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显然从2014年1月1月零时起2014年赛季即已经开始,而刘健的工作合同虽然发生日历日一天的调整,但实际上已经开始了2014年赛季,因此该合同的有效期应自动顺延到2014年赛季结束。
既然2012年1月1日合同的有效期应顺延到2014赛季结束,刘健在2014赛季尚未结束时应当属于中能俱乐部的球员,不能以自由球员的身份进行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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