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是软工资帽,也就是说球队能够超出工资帽,但是在工资帽之上NBA又设定了一个奢侈税作为“双保险”,球队薪水总额达到和超过奢侈税的话,就会有更严格的限制,并且接受处罚。和工资帽一样,奢侈税也与篮球收入有关,是通过计算得来的,具体数额联盟会公布于众。
球队大名单是变化的,那么以什么时候作为缴纳奢侈税的标准呢?NBA规定,以常规赛最后一场为准,也就是说,如果球队在赛季中期将球员交易走了,那么他的薪水就不会被计入奢侈税之内。虽然都是薪水总额,但计算薪水空间时候和计算奢侈税时候还有一定差别的,比如说那些未签约的首轮新秀,保留伯德权的自由球员所占用的工资,在计算奢侈税的时候都不含在内。
对于高于奢侈税的球队,联盟将会有罚款和限制操作等处罚措施,其中罚款是让人印象最深的一种。在之前的赛季中,罚款都是按照1:1进行的,相对来说比较温柔,但是从2013-14赛季开始,奢侈税处罚将会非常残酷。详细如下:
超出奢侈税线以上的部分,0-499万美元按照1.5:1征收,500-999万美元按照1.75:1征收,1000-1499万美元按照2.5:1征收,1500-1999万美元按照3.25:1征收。之后每增加500万美元,征收比例将增加0.5,举例来说,球队工资总额超过奢侈税2000-2499万美元的部分,那么征收比例将会是3.75:1。
累犯处罚:如果一个球队在任意4个赛季中的3个赛季支付奢侈税的话(从2011-12赛季开始计算),那么超出的1美元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1美元。举例来说,如果该球队超过奢侈税500-999万美元的话,将会执行2.75:1的征收标准,而不是原来的1.75:1。
也就是说,在2014-15赛季,如果某个球队在2011-12至2013-14这连续三年内都缴纳奢侈税的话,那么这个赛季再缴纳奢侈税的话,就会按照累犯进行处理。从2015-16赛季往后,如果某个球队在之前4个赛季中有3个赛季缴纳奢侈税的话,再缴纳奢侈税就会按照累犯进行处理。
以上征收标准都是分段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超出999万美元的话,0-499的部分按照1.5:1征收,500-999万美元按照1.75:1征收,最后再相加。
这些缴纳的奢侈税去哪里了?有50%归联盟管理层支配,当然需要用在联盟相关的事情中,比如说建立利润共享系统等等,剩下的50%则是分发给那些没有缴纳奢侈税的球队。所以一个球队如果刚刚高于奢侈税的话,是最不划算的事情,比如说他们缴纳了20万美元奢侈税看似不多,但却少了可能几百万美元的分红(2012-13赛季是147万美元,2011年之前一般在400万美元上下)。
每年的7月10日联盟在公布新赛季工资帽和奢侈税的同时,也会公布上赛季缴纳奢侈税的球队名单和金额。
除了罚款之外,高于奢侈税的球队还受到那些限制呢?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概念,英文叫做“apron”,国内译作“土豪线”,就是“奢侈税+400万美元”——以交易和签约后为准,相关规则都是以这个数字为标准的。
超过土豪线的球队,不能够通过先签后换得到球员,但可以送出球员。以勇士先签后换伊戈达拉为例,勇士是得到伊戈达拉的一方,所以他们这笔交易后薪水不能够超出土豪线,否则就通不过,但掘金是送出伊戈达拉的一方,超不超出奢侈税无所谓。
超过土豪线的球队,不能够使用双年特例,中产特例也不是全额中产特例(全称为非奢侈税球队中产特例),而是迷你中产特例(全称为奢侈税球队中产特例),迷你中产特例的金额和年限都有更多限制。以2012-13赛季为例,全额中产起薪为515万美元,可以签约4年,迷你中产只有318.8万美元的起薪,而且只能够签约三年。
超过土豪线的球队,不具有阿里纳斯条款的保护原则。对于符合阿里纳斯条款的球员,别的球队只能够开出最多全额中产的薪水,母队不超出土豪线的话,就可以用全额中产去匹配。但如果母队超出了土豪线,那么就只有一个迷你中产可以使用,就无法匹配,所以阿里纳斯条款失去了保护的作用。
附:本章节中有两个概念未进行详细解释,分别是保证金和利润共享系统,前者是为了保证球员能够得到劳资协议中规定的“球员收入占BRI的49-51%”而制定的规则,后者是为了让大市场球队(如洛杉矶和纽约)向小市场球队(比如新奥尔良)分享收入而制定的规则,这两者和球员的签约转会等操作没有太大关系,因此省略。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