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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足协公布新规 球员利益上将越来越规范

来源:大连晚报
原标题:出场时间不到10%可获自由身

  本报记者曹鑫宇

  近日,中国足协公布《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包含了球员身份、国内转会、国际转会、转会补偿、工作合同、国家队征召等一系列与球员、俱乐部、国家队乃至青训系统和经纪人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是一部中国足球的“劳动法”,如何解读这项规定?看看其中藏着什么“奥妙”。

  取消转会手续费

  旧规第19条: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按照所逃避数额的5%加倍支付;未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新俱乐部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

  新规第21条:中国足协在办理球员转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解读:取消转会手续费减轻了俱乐部的负担,5%的数额看似不多,但动辄千万元级别的转会,给俱乐部带来的负担也高达几十上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仅仅是规定中国足协不收取手续费,但未明确地方足协是否还继续收取。

  出场时间不到10%可获自由身

  新规第46条:若一名职业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所注册俱乐部参加比赛的上场时间少于该俱乐部官方比赛时间总和的10%,则该球员有权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球员以正当体育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时不受体育处罚,但可能涉及经济赔偿。球员只能在其所注册俱乐部该赛季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十五天后依据正当体育理由终止合同。

  解读:这是与国际足联接轨的一条规定,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几乎有着一模一样的英文表述。这项规定显然是从保护球员的权益出发的,可以有效避免“不听话把你摁死在板凳上”这样的事情发生。

  合同到期前半年可签新合同

  旧规第49条: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新规第51条: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6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解读:新规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完全接轨,将球员签新约的时限从合同到期前3个月延长到6个月,能给转会谈判带来更宽松的时间,可能会促进球员在俱乐部间的流动。

  青训补偿翻番

  旧规中有关培训费用:国内转会时,中国足协管理的俱乐部划分为以下类别:中超俱乐部为第一类别;中甲俱乐部为第二类别;中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别。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5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3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1万元人民币/年。

  新规中有关培训费用:国内转会时,中国足协管理的俱乐部划分为以下类别:中超俱乐部为第一类别;中甲俱乐部为第二类别;中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别。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10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6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2万元人民币/年。

  解读:这是整个新规的一大亮点。终端价格翻番,不管是生产环节的青训,还是流通环节的球员经纪业务,都将因此受益而得到更好发展。此举意在使俱乐部购买年轻球员的成本大幅上升,从价格上引导俱乐部向青训倾斜。不过,这个补偿价格是否合理,对发展青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要经过市场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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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猛 US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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