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的管理体制,一向是社会各界抨击的焦点。然而从现在开始,中国足球原有的联赛体制将产生动摇;由于制度章程不完善,足协在涉及处罚各甲级俱乐部时,也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然而从现在开始,这一切症结,都将很快被彻底改变。“中国足球协会甲级俱乐部联席会议工作暂行条例”(后简称条例),将成为明天老总会的讨论的焦点,一旦该草案通过,“俱乐部联席会议”无疑会成为管理联赛的一大核心,所有涉嫌的关联俱乐部,所有涉嫌联赛的重大问题,都将被送到该会议的表决台进行表决,而目前困扰足协和其它俱乐部的,大河、实德是否关联的难题,也将迎刃而解。同时,大河、实德已陷入命悬一线险境。
充满煞气的处罚
“ 条例”之所以透出无边煞气,在于它前所未有的处罚力度,应该说,这是足协成立来,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下是“条例”第六章所涉及到的十项处罚措施: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1万至100万;四是限制1到2年内引进内、外援;五是限制从事足球活动;六是联赛扣分3至9分;七是降级;八是取消甲级联赛资格;九是取消注册资格;十是并用以上条款。
处罚条款的出台,可以说从法律上斩断了所有俱乐部的退路,使足协在今后处罚任何一家俱乐部时,完全可以找到最厉害、最有用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该条例同时在第21条还规定,“‘条例’一旦获得通过,任何俱乐部不得向国家司法部门提出诉讼”。有了这一条款的存在,今后司法诉讼将断然无效。
大河实德被直接针对
此前,关于大河、实德涉嫌关联的问题,中国足协一直是查无实证。这是大河、实德俱乐部为什么一直轻松备战的原因。足协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又无法可依。不得已,足协想出了快速“立法”的办法,一旦立法成功,足协就可以化被动为主动。或许,这正是阎世铎到足协上任前,从事法制工作经验的高度浓缩。在条例的附则中明确规定,“该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内容可以简单明了的理解为:一旦19、20日通过了该条例,足协就可以在22日将此条例付诸实施。
据悉,条例的精华,在于里面涉及到的表决范围。如,在联赛章程处罚办法中没有涉及到,或者不明确的内容,都可以作为条例可以表决的东西;还包括因两俱乐部行为损害了第三俱乐部利益的,也可以作为表决的部分;甚至更严厉的是,涉及媒体披露的或者是足协取证困难或者证据不足的,仍然可以作为表决的内容。
然而,对于“证据不足”、“取证困难”这类条款的出现,看似令人解恨,实际上严重违背了“没有证据不得定罪”的法制精神,完全是另一种形势的“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严重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用多数俱乐部表决的形势来否定其它俱乐部,完全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而实际上的人治。
大河难挽败局
面对“条款”,可以说无论是大河还是实德,都很难挽回败局,因为该“条款”已经写明,一旦有四分之三的俱乐部同意并签字,该条例就可获得通过。
而且在表决程序中,足协已经在条例中暗含了众多杀机。表决程序分为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一是临时会议。只要足协认为需要,或者有二分之一的成员认为需要,就可以提起召开会议。在表决过程中,一旦提议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的同意,该表决内容就算获得通过。
然而,足协在制订该条例的同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表决内容必须要报请足协批准后,方可执行。”
总的说来,利用“法制”精神来解决问题,是中国足协的一大突破,尽管该条例存在重大缺陷,但它无疑说明了足协的进步。并为下一步足球体制的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根本问题入手解决大问题,是足协在这一“条例”上所体现出的基本精神。一旦足协将中国足球基本性、根本性的问题解决好了,中国足球必定会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尽管该“条例”只有30条,却以其锋利的煞气超越了足协目前的所有条例之上。更为重要的是,“联席会议”这一管理体制的出现,是足协在体制改革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一旦该条例获得通过,中国足球无疑将进入另一个全新的时代。
文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