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性骚扰,顾名思义,指的是因为性别关系,或者以性为欲求,对于他人施加淫秽的言语或动作,以引起他人的不悦或不安。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也是一种职业歧视。美国著名女权主义领袖格洛丽亚·斯泰纳姆(Gloria Steinern)说, “性骚扰是指要求对方给予性服务,对方拒绝后,骚扰者进行报复,迫使对方就范。”性骚扰的核心是有权者对无权者的骚扰,因为无权者无法对有权者施予性骚扰。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阐述性骚扰是1986年,审理梅里特银行对文森一案的裁决。文森(Mechele Vinson)是梅里特银行的职员,她在诉讼中说,尽管她和男主管有过近五十次的性关系,但她是不情愿的,因为那位银行主管是她的顶头上司,他要求她这样做,她没有办法,只好顺从。文森的官司在两级法院都败诉了,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九票对零票一致通过文森的性骚扰案成立。
大法官第一次对1964年的“民权法”有关性骚扰条款作了阐述,认为性骚扰就是性歧视,即使是双方都“同意”的性关系,也可能是强迫的结果。并特别强调指出,在性骚扰中,女方是否同意和男方有性行为不是关键,关键是女方对这种性行为是否心甘情愿。
语言与身体的冒犯都可以构成性骚扰。美国“职业妇女联合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受到身体的性骚扰,其他三分之二则是言语上的性骚扰。言语上的性骚扰包括不经意但却持续不断地对女性的身体妄加评论,对女同事或女雇员谈论有关色情的问题。身体上的性骚扰则从经常用身体碰撞,却又要让人留下只是“偶发事件”的印象,到直接的强暴都是。
以性事作为雇佣、升薪、提级等方面的交换条件,也是性骚扰的一种形式。比如,某老板对他的女雇员说, “你不跟我上床,就得走路”,或者女广告员去拉广告时,某公司老板提出一个条件: “你跟我睡一夜,我给你一年广告。”
在美国,性骚扰十分普遍,每年大约有一万八千五百多宗这方面的诉讼案。据调查,每十个职业妇女中,起码有七个在她们的工作生涯中遭受过性骚扰。 <红皮书杂志)曾做过一份问卷调查,在九千名自愿填写问卷的女性中,十分之九表示曾遭受过性骚扰。该杂志在调查中发现的最典型的情况是:二十多岁的女性被六十多岁的男老板性骚扰,而这个老男人根本不太可能是她所愿意选择的性伴侣;百分之九十二的受访者表示,她们是在二十至三十岁之间遭遇性骚扰的,而且当时她们已经结婚。
1998年4月,霍夫斯洛大学为纽约《每日新闻》做的调查显示,在纽约长岛,百分之二十一点四的女性说她们工作时曾被性骚扰过。在皇后区,这个比率更高,达到百分之二十三,不过受害者通常都未诉诸法律罢了。
根据纽约市亚裔妇女中心的统计,该中心所接到的妇女性骚扰求助案件多半来自职业场所的雇主、同事,甚至是同一栋楼不同公司的陌生职员,也有部分是被房东骚扰的,受到骚扰的亚裔妇女年龄多为二十至三十岁。不少外国雇主常常以柔弱的东方女性为骚扰对象。
1993年至1994年,亚特兰大爱摩利大学的法兰克博土领导的一次全美性调查报告说,百分之四十七的女医生报告她们因性别而成为骚扰的目标,有百分之三十六点九报告她们受到过性骚扰。
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和界限,美国也是近年来才不断明确的。最早的定义出现在1964年的“民权法”第七条,该条文内容是“凡是基于性的强制或胁迫他人的行为都是犯法的。任何不受人欢迎、当做某种交换条件或给予好处的性的要求,不论是用语言表达的,或是用肢体、行动表达的,不论是以明示或暗示的,都构成性骚扰”。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性骚扰有两类,一类是“报复式的性骚扰”,一类是制造“敌视环境”的性骚扰。如果因为拒绝上司的侵犯而被扣工资、解雇或遭受惩处,则是属于“报复式性骚扰”。但在证明受害者是否处于这种性骚扰,有时也不容易。因为雇主随时都可以利用员工工作表现不好作为借口而解雇,所以时至今日,要在报复式性骚扰诉讼案中胜诉仍然十分困难。目前大部分性骚扰案都以处于“敌视环境”作为诉讼基础。联邦公平就业机会法保障雇员不受老板和上司的性骚扰。纽约州、市也有法例保障雇员不能因拒绝或投诉性骚扰而被解雇或歧视,因此员工们才敢于向性骚扰说“NO'’。
性骚扰虽然如此普遍,影响又是如此之大,但是真正敢于站出来讨还公道的只有百分之三,其他绝大多数为了保存饭碗和名誉则是忍气吞声,怯于还击,使之成为工作中的一大公害。直到近年,女性意识不断提高,女性道德勇气不断增强,才敢于对这一公害迎头痛击。1991年秋,美国黑人女法学教授希尔斯(Anita Hills)指控美国黑人大法官提名人托马斯(Clarence Thomas)曾对她进行性骚扰,两人在国会听证会上对簿公堂,被电视现场直播,报纸追踪报导,不仅给美国民众上了一堂性骚扰的普及教育课,同时,也把性骚扰提到全美的议事日程。这一官司虽然由于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清一色的白人男性的审议而功败垂成,但却鼓励了女性的道德勇气,使她们纷纷挺身而出,对抗性骚扰。
为了防止性骚扰的发生,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爱荷华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维吉尼亚大学等几十所著名大学,都采取了严厉的校规,规定教师不可以和所教的学生谈恋爱,更不可以发生性关系。当然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样的校规不符合宪法。因为按照宪法,人们有性自由,教师和学生应有恋爱结婚的自由。校规虽然严厉,但1998年对美国西部一所大。学八百名教师进行的调查发现,他们之中有百分之十五承认和学生有过床上关系,许多人还不止一次。
为此,一些大公司还作了严厉的规定,不仅禁止开性玩笑,还禁止上司和下属谈恋爱。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不经对方同意,往女秘书办公桌上放鲜花也不行。
1998年3月,拥有九千五百多名会员的全美公司人事部协会在华盛顿开会,研究如何防止性骚扰。人事部门对监督性骚扰问题很不愿意。那些人事部的主任说, “这是让我们做看家狗和警察,不是好差事”。这种差事的困难在于无法分清部门主管和下属的约会,是两人真心相爱,还是以性交换利益的性骚扰。
也有人认为,现在美国对性骚扰的界限太扩大化了。曾在指控托马斯大法官对她进行性骚扰而出名的黑人女法学教授希尔斯就在《纽约时报》撰文表达了这一观点。她认为莱温斯基和克林顿的性事不能算性骚扰,因为那是两厢情愿,威利女士在白宫被克林顿强吻和抚摸乳房也不能算性骚扰,因为那不是她的工作场所。至于克林顿任州长时在阿肯色州的旅馆房间里向琼斯提出性要求,也构不成性骚扰。因为克林顿的性要求被琼斯拒绝后,克林顿再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更没有去报复她。有人甚至把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比喻成“借车”与“偷车”,的区别。克林顿与莱温斯基是“借”车,是对方同意的。而性骚扰则如同“偷车”,是对方不愿意而强行获得的。
为了减少性骚扰和性攻击,美国联邦政府尤其是各州、市,也纷纷制定各种法规。例如,纽约州的<性攻击者登记法),就强制被判有罪的性攻击者在刑事执行服务处登记。根据现存的登记法,最高等级,即第三等级的罪犯,必须每三个月向当地警察局核实自己的地址,每—‘年向刑事执法处核实住址,并向社区公布犯罪者的个人资料。纽约州目前登记在册的性犯罪者有九千四百三十三人,其中五千七百八十人的个人资料必须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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