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开会研究后决定:根据相关的条例和规定,给予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队助理教练刘宏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3场(03甲A第21、22、23轮),罚款10000元的处罚。全文如下:
足纪字(2003)18号 关于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中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甲级俱乐部:
在10月15日进行的2003年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第二十轮第139场四川冠城足球俱乐部队与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中,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队助理教练刘宏多次冲出指挥区指责裁判员,被裁判员罚出比赛场地。
在近来的比赛中,刘宏屡次出现指责裁判员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裁判员的工作,并先后两次被裁判员罚出比赛场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给予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队助理教练刘宏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3场(2003年甲A联赛第21、22、23轮),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在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加重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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