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震惊中国足坛的“消极比赛”第一案———广西足球俱乐部状告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消极比赛一案,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广西足球俱乐部应付给被告主场承包费603101.60元和主场补贴4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昨日,法院先就8月7日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的六大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裁决。
合作经营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
针对广西足球俱乐部对当初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提出异议,即“该合同中对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的责任约定不明确,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变更”,法院认为,合同中虽未对何谓“消极比赛”作具体约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亦未具体规定,但中国足协《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1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此,合同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词句意思是具体、清楚的,并未明显表现出不公平。
足协享有消极比赛最终认定权
在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消极比赛究竟由谁来认定”这个问题上,由于事关本案的胜败,当初在庭审时,原、被告双方曾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交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中国足协组织、管理的甲级联赛中“消极比赛”、“故意输球”,应属于违反体育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竞技体育运动这一特定领域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享有最终认定权,中国足协享有行政处罚权;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何为“消极比赛”、“故意输球”未作具体规定,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体育竞赛运动的管理者,其制定的《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规程》、《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属行业规则,可以参照;而法院基于原告与被告签定合同中的协议管理,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但对于合同中涉及的竞技体育活动中是否存在“消极比赛”、“故意输球”,没有最终认定权。广西足球俱乐部所举证据未能直接证明体育仲裁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定认定被告“消极比赛”、“故意输球”,或中国足协已对被告“消极比赛”、“故意输球”作出处罚。因此,对广西足球俱乐部诉称被告“消极比赛”、“故意输球”的违约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球裤、球衫衣袖广告权
在“广东宏远足球队的球裤、球衫衣袖广告权是否转让,广东宏远足球队有否义务在其队服印上‘广西’字样”这一分歧中,法院认为,球裤、球衫衣袖广告权已转让是事实,但广西足球俱乐部未能就“在队服印上‘广西’字样”进行举证,广东方面无此义务。
驳回原告提出的100万元赔偿请求广西足球俱乐部作为原告,在起诉书中针对广东宏远足球队“消极比赛”、“故意输球”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赔偿100万元。但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广西足球俱乐部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及“消极比赛”、“故意输球”的事实不认定,法院认为广西足球俱乐部的经济损失应自负。
支持被告反诉请求
在今年8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时,对于广西足球俱乐部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立即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广西足球俱乐部支付主场承包费和主场补贴。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足球俱乐部应付主场承包费220万元,已付1556692万元,扣除被告同意抵销的招待费40206.40元,尚欠60310..60元应付清;另外,广西足球俱乐部应付主场补贴60万元,已付20万元,尚欠40万元应付清。被告反诉请求偿付主场承包费和主场补贴,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三”的约定过高对于合同中提出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法院昨日明确表示,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三”的约定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高于被告的损失,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对以上争议的认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1.驳回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付给被告主场承包费603101.60元;3.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付给被告主场补贴40万元;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偿付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受理费15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9473.10元,由原告负担20631.17元,被告负担8841.93元。
昨日的公开宣判,只有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到场,广西足球俱乐部的代理律师冯永忠在听完判决结果后表示,他本人倾向于继续上诉,但上诉决定要由广西足球俱乐部方作出。
沪奇
-“消极比赛”案备忘录
●2000年初,广西足球俱乐部在南宁承办了广东宏远队全年的甲B联赛,主场设在南宁。
●2000年6月24日,宏远队以0∶1负于排名末尾的广州太阳神队,广西足球俱乐部认定此战宏远队消极比赛,并拒付主场百万余元的主场补贴。
●2000年10月6日,已经在法庭备案的广西俱乐部向宏远俱乐部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这份意见书的提交标志着双方进入司法程序。
●2000年10月15日,广西俱乐部方面,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宏远足球俱乐部再次发出调解函,函中“要求宏远足球俱乐部在5日内到南宁进行磋商”,而宏远方面表示拒绝。
●2001年初,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定于2月27日开庭审理,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一个月于春节前向宏远足球俱乐部送达了传票,并向宏远提出了157万元的索赔。宏远俱乐部随后派出两名律师正式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反诉。
●2001年2月23日,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秘书长郎效农亲笔签署情况说明认定:一、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是在中国足球协会正式注册的足球俱乐部,拥有参加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的资格;二、我们从未收到过关于在2000年全国足球甲级B组联赛第13轮广东宏远队与广州队的比赛存有疑问的任何报告。
●2001年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因宏远足球俱乐部法人资格不成立,而被宣布延迟审理。
●2001年8月7日,广西足球俱乐部诉被告宏远足球俱乐部经济纠纷案再度开庭。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