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峰会中国足协规定俱乐部尽忠“十三条” |
|
|
2003年11月6日03:11
北国网-球报
|
|
|
第一条:入选国家队、参加国家队集训和比赛是每个运动员和俱乐部的荣誉与应尽的义务。每个运动员都应努力争取入选国家队,俱乐部应积极支持运动员入选国家队。
第二条:必须协调好国内各类联赛与各级国家队集训、比赛时间,建立国内联赛与国家队集训比赛日历,除特殊情况外,国内联赛和国家队集训比赛时间不变。
第三条:国家一线队和国奥队集训比赛期间,中甲联赛和足协杯比赛照常进行;国家U20、U17和少年队集训比赛期间,国内各级联赛和杯赛照常进行。
第四条:俱乐部参加洲际比赛(亚洲冠军联赛、A3等),如集训、比赛时间与国家队、国奥队时间冲突,原则上,有关运动员应优先参加国家队、国奥队集训和比赛。
第五条:中国足协已为国家队队员在集训、比赛期间购买意外伤残保险和医疗保险。凡在国家队训练比赛中受伤而影响回俱乐部参加比赛的队员,在当年赛季享受俱乐部上场球员的工资及平均奖金,如果伤势当年内不能恢复,在伤愈前的其他年度(至运动员30岁),享受俱乐部一线队的平均工资(此条款应写入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工作合同》)。不执行此条款的俱乐部,中国足协有权使用联赛保证金对有关运动员给予补偿。
第六条:俱乐部运动员代表国家队训练比赛中严重受伤,致使该运动员在联赛进行中的两个月内不能代表俱乐部参赛,该俱乐部可不受运动员补摘和补报名额的限制,从本俱乐部预备队或梯队补报一名运动员参加当年的联赛,或在当年运动员更换人次未满的任何时间内,更换或补报一名外籍运动员。
第七条:凡提出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国家队本期集训的队员,自国家队报到之日起至国家队集训结束后两周内,不能参加国内联赛、杯赛。此外,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有关运动员、俱乐部给予如下处罚:1、对有关运动员、俱乐部给予10000-50000元;2、给予有关运动员追加停赛1-5场的处罚;3、扣除此俱乐部本赛季联赛积分1-6分的处罚;4、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同时使用;在国家队集训期间不努力、严重违反队规而被国家队给予离队处罚的,在国家队处罚期间,将停止该队员国内外转会和参加国内外任何比赛的资格;凡代表国家队在国际比赛中出现严重违反队规行为,除国家队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决定》的相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第九条:受到俱乐部内部处罚的运动员,中国足协在征调其参加国家队集训和比赛前需征求其所属俱乐部的意见。
第十条:为鼓励俱乐部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国家队队员,在转会费计算公式的转会系数上,将给予国家队球员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中国足协将会根据各俱乐部向各级国家队输送队员的质量、数量和对国家队的支持程度,分别表彰相关俱乐部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凡在国家队和国奥队参加正式世界性比赛并职业运动员经历超过5年的,可直接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B级教练员培训,同时在中国足协选派教练员出国学习和选聘教练员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本规定也是各级各类足球俱乐部参加我国中超、中甲联赛的准入条件之一。(来源:球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