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姚明诉可口可乐是否因片面强调个人利益而损害了国家利益? 转自搜狐 回答:被告方可口可乐的赞助合同不能代表国家利益。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份包含着可口可乐商业利益的商业合同而已,它所代表的只是一种商业合作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仅限于签约的双方而已,不涉及国家利益。客观上讲,姚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有可能会“损害”可口可乐的利益,但绝不会损害国家利益。 转自搜狐 其次,原告方姚明希望维护的是自己的公民权益,即“姓名权”和“肖像权”,更不涉及国家利益。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肖像权属个人所有”,姚明作为普通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一个老牌的跨国公司,相信它不可能不知道什么是侵权。大家都知道,国家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从某种程度来说,这才是我们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 转自搜狐 问题二,如果姚明胜诉,影响了中国男篮赞助商的利益,会不会吓跑现有的和潜在的赞助商,从而侵害中国篮球的整体利益? 转自搜狐 回答:我们认为这种担心不必要。 转自搜狐 短期内,我们认为这样不会影响可口可乐支持中国篮球事业。我们注意到,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强调,“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国篮球事业”。那么,可口可乐一定是为了发展中国篮球事业而支持中国国家队的,而不是冲着某个个人的短期商业行为。果真如此,可口可乐一定不会被吓跑。相信其他真正想支持中国篮球事业的赞助商也不会被吓跑。 转自搜狐 从长远着想,如果姚明胜诉,一定会从客观上加快中国体育产业的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我们相信,到那时候中国的篮球产业乃至中国的体育产业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 转自搜狐 问题三,有消息称,可口可乐公司认为中体经纪是其代理,而“姚之队”是姚明的代理,为什么“姚之队”只针对可口可乐公司,而放弃和中体方面的接触。请问“姚之队”对此作何评价? 转自搜狐 回答:首先,作为侵犯姚明肖像权的始作俑者,可口可乐公司一直不承认侵权行为。诸多事实表明,可口可乐公司的故意侵权是有事实根据的,而我们不掌握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证据。可口可乐拒绝和姚明的合法代表协商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称中体是其代理而把中体推在前面做挡箭牌是别有用心的。“姚之队”有义务帮助姚明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重申,姚明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是可口可乐公司承认其侵权行为。 转自搜狐 我们注意到中体在媒体上发表的观点,我们认为其中有些观点不乏建设性。对此,“姚之队”认为是这是值得赞赏的,而且有利于事件的最终解决。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可口可乐方面采取的态度是否有利于事件的解决。 转自搜狐 问题四,姚之队对昨天某些网站上发表的“姚明应考虑国家利益 - 对姚明肖像权之争的另类思考”一文作何评价? 转自搜狐 回答:我们仔细阅读了这篇文章,感到文章当中有许多对姚明的说法是十分不负责任的。对此,我们将一一进行彻底的反驳。 转自搜狐 有报道称,这篇文章出自某“大碗级体育记者”之手(见5月24日东方体育日报)。同时我们偶然当中发现了这篇文章的来源,该文章最早出现在北京的“中国某某公关公司”(对于公司具体名称,我们善意的在这里不提及)发给一些网站和报纸编辑的电子邮件当中,在邮件开头,有这样的文字:“尊敬的编辑:您好!发去评论性文章一篇请您收阅。如有可能请帮忙刊发,若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可口可乐公司的标记赫然出现在“长期客户”一栏当中。 转自搜狐 (以上内容由“姚之队”提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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