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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足教练李铁可能被判死刑!他到底做了些什么?

原标题:前国足教练李铁可能被判死刑!他到底做了些什么?

世界各地足球队都正在征战世界杯,唯独国足在家抠脚,中国球迷也习惯自家球队无缘世界杯的岁月,可没想到这时候前国足教练李铁被查,其以权牟利、违法收费吃回扣、私自代言、打假球、在职国家队期间违规兼职、其涉嫌多项严重违法行为,让中国足坛的黑暗面被揭,再一次狠狠地扎了中国球迷的心。

事件回顾

11月26日,湖北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前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先正在接受中央与地方纪委监委调查。之后李铁为自保,供出另外三名球员以此赎罪立功,此消息一出,无疑是在引发一场足坛地震。

李铁到底做了什么?咱们一件件说。

1.李铁涉嫌打假球

早在2015年李铁执教河北华夏幸福足球队的时候,就有记者爆料,李铁被人实名举报买通对手打假球才得以进入中超。

2019年也有消息传出,武汉卓尔和天津权健的两场中超联赛,也都涉及打假球,李铁所率武汉卓尔之所以1:3客场输给天津权健,系某球队以一笔不菲的金额买武汉卓尔的高抬贵手。有意思的是,如今李铁供出的其中一名球员张鹭,正是天津权健中的一员。

2.李铁涉嫌借助国足教练身份,为自家公司牟私利

根据企业查询软件显示,李铁一共关联了九家公司,其中李铁持股了六家仍在续存期,且与体育相关的公司,其中广州仕伯特体育作为幼儿足球启蒙教育培训公司,更是给李铁来了千万元的财富。

众所周知的海参梗,赞助给国足海参的企业,也是李铁拉来的,可以说李铁为提供国足被群嘲提供了上佳素材。

3.李铁涉嫌违法收费吃回扣

据悉,在李铁任职武汉队教练期间,李铁独揽大权,把持旗下经纪公司,抽取球员50%的工资,球员再优秀都没用,不和他的经纪公司签约,李铁无利可图,这个球员的名字就不会出现在国足名单中。传闻中,国足现役戴伟浚就曾因拒绝李铁经纪公司签约要求从而被打压。

4.李铁涉嫌私自代言

国足12强赛远征西亚期间,李铁在个人微博打茶叶广告,其经常违规植入广告不算,还与国家队赞助商互为竞品,严重违纪。

5.李铁涉嫌违规兼职,吃两家茶饭

李铁离开原执教球队武汉卓尔后,去往执教中国国足时,仍然与前球队藕断丝连,瞒着国足跟武汉卓尔签着五年合约,合同中写明李铁年薪高达3000万人民币,另外还有3000万人民币的签字费,分期五年支付。后因李铁没拿满签字费,竟然通过足协向武汉队讨薪,武汉队实在忍无可忍,反手将李铁举报。

那么李铁如此作死,要付出的法律代价是什么呢?

李铁可能将面临的罪罚有哪些?

可能涉嫌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

若上述文章中提到的李铁数次打假球属实,李铁任职河北队教练时买通对手进入中超赛,任职武汉队教练时收取某球队金钱故意输球,加上李铁数次利用教练身份为私借广告为己牟利其可能涉嫌行贿罪、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李铁作为公职人员行贿、受贿,根据情节轻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无期或死刑。

李铁任职地方球队、国足教练期间,涉嫌利用职权违规大额抽取球员工资、打压优秀球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李铁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球员工资,涉嫌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李铁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无期或死刑。

李铁可能涉嫌违反合同义务

李铁吃两家茶礼,已经执教国足主帅后,仍然与前球队签有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其涉嫌违反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若国足队起诉追究李铁违约责任,李铁可能要面临巨额赔偿金,且若李铁与武汉队所签合同属实,则李铁还涉嫌违反中超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

好了,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分析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哦~

本期文章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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