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重不符合报名重量级的选手必须在四小时内重新称量体重,重新称量体重的次数不限。如果在称量体重截止时间(比赛当天上午10:00)的体重依然不符合报名重量级别,选手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由其他替补选手代替其参加当天的比赛。处于冠军地位的选手将被取消冠军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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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比赛回合
- 非冠军赛,每场为两个回合。
- 非冠军赛,第一回合时间为十分钟,第二回合时间为五分钟。
- 非冠军赛,回合间有两分钟休息时间。
- 冠军赛,每场为三个回合。
- 冠军赛,第一回合时间为十分钟,第二回合时间为五分钟,第三回合时间为五分钟。
- 冠军赛,第一回合与第二回合间有两分钟休息时间,第二回合与第三回合间有一分钟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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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胜负判定
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判定比赛的胜负:
1. KO胜(击昏对手):选手把对手用合理技术击倒并且使其暂时失去意识,场上裁判员应该立即终止比赛并判这名选手获胜。
2. TKO胜(优势胜利):双方选手实力相差悬殊,一方选手在对手连续进攻时失去抵抗能力,并且场上裁判员判定如果比赛继续进行占劣势选手将会有被击昏的危险,裁判员应该终止比赛并判实力强的选手获胜。
3. 对手认输:选手用语言表示认输或弃权,或者选手用肢体(手或脚)连续拍击垫子或对手身体三次以上表示认输或弃权,场上裁判员应该终止比赛并判这名选手的对手获胜。
4. 医生终止比赛:在无犯规的情况下,选手因受伤并经现场医生诊断不适宜继续进行比赛,则可判这名受伤选手输掉了本场比赛。
5. 对手弃权:选手场边的助手向场内扔白毛巾以示认输或者弃权,在此情况下场上裁判员应该终止比赛并判这名选手的对手获胜。如果场上裁判员没有看到,场外评判员可以终止比赛。
6. 取消比赛资格:如果选手由于第四条所列的犯规行为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则应判他的对手获得比赛的胜利。
7. 比赛无效: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视为“比赛无效”情况,该场比赛成绩无效。
- 双方选手因犯规行为均被取消比赛资格。
- 评判员、医护人员或者比赛组委会由于意外事件而终止比赛。
- 第一回合发生意外事件使一方选手或者双方选手不能继续比赛。
8. 如果在第二回合中发生意外事件,比赛将判为平分。
9. 如果在第二回合后没有胜利者(请见第三条1—6点),比赛将判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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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犯规行为
犯规行为包括以下所列:
- 用头撞击对手。
- 攻击眼睛。
- 咬人。
- 拽头发。
- 用手指钩拽对手的嘴、鼻孔、眼睛和耳朵。
- 攻击裆部。
- 放手指在对手身体的任何开口或孔洞中,或者放手指在对手的伤口上抓挠、摩擦、掐捏或者拧扭。
- 用肘骨骨尖击打对手面部,头部。
- 击打或者抓拿等任何损害对手咽喉和气管的的动作;用手指推压或者挤压对手的气管。
- 抓挠、掐捏或者拧扭对手的皮肉,耳朵。
- 用摔法摔倒对手并致使对手头部或者颈部先于身体垂直着地。
- 攻击对手的后脑和脊椎部位。
- 对手指、脚趾等小关节的抓挠、掐捏或者拧扭。
- 抓握对手的短裤或者拳套。
- 胆怯行为,包括长时间避免与对手接触,故意或者经常脱落牙套,逃离比赛区域,或者伪装受伤等行为。
- 抓握并且拒绝放开拳台围绳,或者故意用肢体(手、胳膊、腿或者脚)钩挂在拳台围绳上。
- 故意长时间抱紧对手拖延浪费时间。
- 把对手扔到比赛区域以外。
- 向对手吐口水。
- 进行导致对手受伤的非运动员道德行为。
- 在比赛区域内使用侮辱性语言。
- 在休息时间攻击对手。
- 攻击在裁判或医生保护下的对手。
- 在每个回合结束铃声/哨声响后攻击对手。
- 对场上裁判员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者其他不服从裁判员的行为。
- 选手的场外助手干扰比赛。
- 使用兴奋剂或者其他比赛违禁药。
警告和犯规处罚
场上裁判员有权对犯规选手或者不服从裁判员的选手进行警告。选手受第一次警告时,裁判员不停止比赛,并且不对该选手进行处罚,但是要告知这名选手其所受的警告。如果该选手继续出现犯规行为,裁判员应示意犯规处罚出现。当出现犯规处罚时,裁判员应该叫暂停(详见第五条),向场外评判员指明是哪名选手因犯规受到了处罚,并向这名犯规选手出示黄牌。每受一次黄牌,选手将被扣罚比赛承办方应付给他合同金额的20%。受到黄牌后,此选手再次犯规将被出示红牌,立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并判其对手获胜。
当选手由于对手的犯规行为而受伤时,场上裁判员和医务人员应该决定比赛是否可以在受伤选手做短暂恢复后重新进行。如果裁判员和医务人员认为这名受伤选手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则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第6点的规定取消其对手的比赛资格,并判受伤选手获胜。
根据选手犯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或故意程度,场上裁判员完全具有判断是否对选手进行警告、犯规处罚、或者立即取消选手比赛资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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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场上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
场上裁判员应该根据比赛规则、规则的精神立即行使权利,指导和控制比赛的进行。场上裁判员应该严格执行《英雄榜》综合搏击竞技比赛的比赛规则。
场上裁判员是唯一有权决定或判定造成比赛中选手受伤的合理性和动机性的人,即决定和判定受伤是由合理动作还是由犯规动作造成的,并且决定和判定是故意还是意外。
如果场上裁判员认为比赛出现“一边倒”(即一方选手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况,或者认为在出现“一边倒”情况后,如果比赛继续进行,一方选手将会受重伤,裁判员有权根据赛规在比赛的任何阶段终止比赛并且判定比赛的胜负。
当场上选手受伤时,如果裁判员认为此受伤选手有危险时,裁判员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比赛。但是裁判员必须先向现场医生进行咨询,然后再进行决定。现场医生应该向裁判员提供建议,但是只有场上裁判员是唯一有权终止比赛的人。
当比赛出现如下情况时,场上裁判员可以叫暂停:
- 出现犯规行为(详见第四条)。
- 双方选手呈站立缠抱姿势,并且处于没有任何有效动作的僵局状态。
- 双方选手处于倒地僵局状态,并且没有改善位置、逃脱或者进攻的动作。场上裁判员如果认为僵局状态出现,就应该分开双方选手并且使选手们重新回到站立姿势。
- 当一方选手倒地且背部着地呈防御式,如果他的对手不靠近他,他将被要求重新站立;如果站立的选手希望倒地的选手重新站立,站立选手应该退后,让倒地选手重新站立。
- 当选手就要跌出比赛区域或者移出比赛区域时,场上裁判员应该喊:“停,别动”。双方选手应该立即停止所有动作,等待裁判员指引他们回到比赛区域中央,并且以暂停前的同样姿势重新进行比赛。当选手已经移出比赛区域时,裁判员将指引选手回到比赛区域中央,比赛以裁判员指定的姿势重新进行。
- 裁判口令:
(1)停! 别动!- 裁判想要场上选手停止动作,并回到拳台中间恢复与叫停前相同的姿势。
(2)分开!- 裁判想要场上选手分开。
(3)起来!- 裁判想要场上选手回到站立姿势。
(4)开始!- 裁判想要让场上选手开始对抗。
(5)认输吗?- 裁判想要知道场上选手是否要投降认输。
(6)进攻!不要停!- 裁判想要场上选手积极主动进攻。
总之,裁判需要使场上运动员主导比赛节奏,裁判主要职责在于确保场上选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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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服装、护具
所有选手必须使用比赛组委会批准并且提供的分指拳套。禁止选手用自带的胶布或者绷带缠拳;必须使用大赛组委会提供的统一胶布和绷带。选手手部的拳套和护具等手部装备必须在比赛开始前经过组委会监督人员的检查和批准。
选手可以选择在比赛中穿戴和使用道服、短裤、护膝、护肘、护腿、胶布、护踝(只能是橡胶质地,禁止使用金属护具),选手的服装和护具必须在比赛前经过场上裁判员和组委会监督人员的检查和批准。选手必须在比赛中使用拳套、牙套和护裆。禁止选手穿鞋参加比赛。
选手必须剪短并且修剪整齐手指甲和脚趾甲。在比赛前和比赛中禁止选手在手和身体的任何部位使用油脂、软膏、喷雾剂、凡士林、按摩霜、发乳或者任何其它物质。一经发现,选手将被取消该比赛资格。选手可以在眼睛和鼻子周围使用凡士林,但必须在组委会人员的监督下;严格禁止选手在四肢或者身体上使用凡士林、油脂或者其它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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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场外助手
每个参赛队最多可以有三名场外助手。双方选手的场外助手不能在比赛开始后离开各自的助手席。场外助手不能在比赛开始后的任何情况下和选手进行任何身体性接触。任何场外助手违反本条规定,选手将根据比赛规则的第四条第26点受到犯规处罚。
场外助手应该遵守场上裁判员的所有判决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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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禁用物质
为了保持比赛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严格禁止在比赛前或者比赛中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麻醉剂、兴奋剂或者任何可以人为的、虚假的、不公正的提高竞技水平的生理性物质。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选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尤其禁止选手使用兴奋剂、麻醉剂及麻醉剂制品、神经性药品、合成代谢药物、利尿剂、丙磺舒以及任何国际奥委会规定的违禁物质(国际奥委会会定期发布禁用清单)。综合搏击竞技比赛组委会会阶段性更新禁用清单,并通知所有参赛选手。
绝对禁止在比赛中给选手除了纯净水以外的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