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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转会新规将出 俱乐部拒放国脚将被判负扣分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12月23日04:06

  经过反复修改后即将于近期推出的国内球员注册及转会新规除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精神及国际足联有关规定明确球员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外,还将对球员应尽的义务给予明确。据悉,新规规定,球员一旦入选国家队,其所属俱乐部必须放行,否则将视情节轻重遭到足协纪律委员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球员转会资格、判球员所属俱乐部比赛告负甚至扣分的处罚。

  昨天下午在中国足协7层会议室,协会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薛立,综合部主任刘殿秋,注册办负责人朱和元及官员叶莉等人对已经修改了四五稿的转会新规准终稿又进行了一番严谨的推敲。记者了解到,“准终稿”在俱乐部放行球员赴国家队方面基本参照了国际足联有关规定,比如“球员友谊赛前两天必须到国家队报到;预选赛比赛前4天赴国家队报到;国家队队员必须在大型国际比赛决赛阶段首场比赛前两周到队”等等。不过注册办在这些内容后面还添加了中国队征调俱乐部球员的“特殊规定”。规定大致的意思是,国足征调球员,俱乐部必须放行,否则将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规定给予各类责罚。在昨天的会上,与会代表对于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讨论,虽然是否处罚会重至“球员所属俱乐部降级”还不得而知,但中国足协强调俱乐部必须尊重国家利益大局的用心却非常明确。毕竟此前无论国足还是国奥队集中,都出现了俱乐部对放人有所抵触的情况。当然,足协新规也尽可能排除“霸王条款”成分,因此修改稿中同时也写入了国际足联有关“各国家队如征调球员‘超时’,那么该国、地区足协理应给予俱乐部相应赔偿”的内容。

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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