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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根据刑法 足球裁判员受贿最重判死刑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03月16日11:25

  本报讯(记者高炜)陆俊、黄俊杰和周伟新等国内知名足球裁判员前不久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后,许多裁判界人士在日前结束的反腐倡廉教育整顿过程中都很关心一个问题:裁判受贿会被判死刑吗?记者昨天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他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裁判员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

  谈到对国内足球裁判受贿的法律制裁,就不能不提到龚建平的案例。2003年,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当时,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协指派担任甲A和甲B联赛主裁判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

  洪道德认为,作为国内“黑哨”被判刑的第一例,司法机关对龚建平的判决具有示范效应和参考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检察院以“商业受贿罪”对龚建平提起公诉,而法院最终定的是“受贿罪”。依据刑法,商业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洪道德说:“这反映了当时对裁判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身份的问题,检察院和法院的认识并不统一,从最后的判决来看,还是将裁判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至少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对裁判受贿行为的量刑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媒体报道,国家体育总局反腐倡廉领导小组成员日前透露,“有的裁判一场比赛就收受贿赂几十万元。”那么,这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呢?洪道德表示,受贿数额不是判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惟一因素,甚至不是决定性因素,有时要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个人悔罪态度以及是否有积极退赃行为。

  洪道德指出,不同时期,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掌握的尺度有可能不同,量刑标准也有可能不一样。“2003年,龚建平受贿37万被判了10年,并不代表现在受贿同样数额的裁判也一定被判10年,因为历史时期不同,强调的角度有可能不同。”

  洪道德还指出,如果足协工作人员收受了足球俱乐部的财物,牵线搭桥协助俱乐部行贿裁判,那么足协工作人员同时犯有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而行贿的俱乐部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丁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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