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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史上第一改判内幕:比韦迪更大的外力插手

来源: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2010年08月10日16:40

  “解禁孙继海违反了足协规定。按照这个案例发展下去,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将门庭若市,纪律委员会的权威恐怕会荡然无存。”6日的听证会后,一位足协内部人士担忧地对记者表示。而据了解,解禁孙继海,足协也是无奈为之。

  仲裁委员会应无权受理

  根据中国足协在2010年3月11日出台的纪律处罚办法,第九十三条《申诉》一项中明确了申诉的条件:1、受理申诉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2、除下列处理外,其他处罚不得申诉:(1)停赛或者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6场或者6个月以上;(7)对赛区罚款4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3万元以上(其余五项距离更远)。显然,孙继海被禁赛3场、罚款1.5万元,不符合申诉条件,仲裁委员会根本无权受理。

  作为两个独立的专业委员会,再看中超委员会条例中是否有符合孙继海事件的条款?中国足协2009年6月16日颁布的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下列案件:(一)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共三条,只有这条和本事件有关)。

  同时,在仲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办法:遇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的案件不受本规则限制。但是,孙继海事件既不重大也不特殊,即便重大而特殊,也应由主席会议决定结果而不是仲裁委员会。

  创造中国足坛五项第一

  解禁孙继海,在违规违章的前提下,创造了中国足坛的五项第一:第一次违反纪律处罚的办法允许申诉;第一次违反中超条例中的规定受理申诉;第一次由仲裁委员会违规撤销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当值裁判员第一次“翻供”;第一次为球员个人的处罚决定召开复议听证会。

  前两个“第一”不再赘述。按照仲裁委员会条例中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是纪律委员会对孙继海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只要程序合法,就无权撤销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这是仲裁委员会第一次违反规定直接更改处罚结果。

  而比赛监督汪俊是在赛后得到当值裁判员的确切说法之后才写进比赛监督报告的,在庭审现场,汪俊仍然坚持原议,但何志彪等人的“翻供”,直接把技术部、裁判委员会、比赛监督等一起装进了“套子”。此前,深圳撞衫门以及涉假降级的广药、成都、海利丰,足协都曾召开过听证会,但没有任何一名球员享受过听证待遇。

  听证会的“内定”疑云

  实际上,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坚决反对更改对孙继海的处罚,但是相关领导还是要求必须改,要找到为孙继海翻案的依据和理由。据悉,这并不是韦迪和于洪臣的本意,而是更大“外力”的结果。知情者表示,“应该不是球迷的压力,压力再大,也没有2004年国安罢赛时被扣除3分和罚款30万元的压力大吧?当时北京国安和大连实德还说要退出呢,但是中国足协照样处罚。后来受理申诉,也是维持原判。”

  其实,8月5日下午,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在和相关领导沟通的时候,被要求重新决定对孙继海的处罚。虽然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理由都很充分,但是他们也感觉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压力。同样是在5日下午,他们得知当值裁判员何志彪和第四官员黄烨军将要当庭“翻供”,这也将成为必须更改孙继海处罚结果的“证据”。所以,8月6日下午所谓的复议听证会,实际上就是个过场。

  知情者告诉记者,“韦迪和于洪臣绝对不会愚蠢到违反规定更改判罚,他们有难言的苦衷,而这个苦衷,只有他们那个位置上的人才能感受到。但是,这次事件绝对是标志性的,中国足协可能会因此遭遇更多尴尬。”张涵

  

(责任编辑: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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