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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进自由转会时代 足协新规仍有限制条件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作者:王红军
2010年12月02日10:54

  本报讯 在广州亚运会足球比赛结束后,北京国安队杨昊和上海东亚队王佳玉、王云龙等多名核心球员,就差点引发“ 自由转会”的风潮。日前,中国足协正式公布新赛季球员转会工作事宜,对“自由转会”提出了限制条件,但球员转会的利益保障有了改善。

  在新赛季,中超和中甲联赛球员的转会期为今年的12月30日至2011年的3月23日,与本赛季相比推后了1个月。而各支球队的转会名额限制和去年相同,其中内援引进不能超过5名21岁以上球员以及3名21岁以下球员。

  在今年年初,时任中国足协“掌门人”南勇针对亚冠球队抛出了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自由引进内外援、奖励中超总分红的10%等,但这在新赛季都将被取消了。新赛季,中超队引进外援累计不得超过5名,将参加亚冠的4支中超队没有得到特殊照顾。

  不过,在中国足协最新的《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中,球员转会的利益保障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其中,《规定》明确提出,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俱乐部和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最长不得超过5年;球员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在届满后可以转会,与原俱乐部合同未届满但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可以转会。

  同时,新的转会规定提出了合同“保护期”的概念。在保护期内违约的球员,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受到体育处罚,即禁止其在4个月内参加任何官方比赛,情节严重者可禁赛6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各俱乐部的权益。

  在保护期内违约或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将被取消其在连续两次注册期内注册任何国内或外籍新球员的资格。如果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为了避免俱乐部在转会费上暗箱操作,中国足协规定,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应向中国足协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的5%作为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应向中国足协及原协会分别按所隐瞒转会费数额的5%加倍支付。

  此外,球员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以及职业球员在23岁之前每次转会时,其所属俱乐部应在30日内向该球员12周岁以后培训过他的所有俱乐部和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

  

(责任编辑:k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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