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符合第6.1小节两个标准还不是一个受限制自由球员,他还需要第二个1,那就是要求球队为该球员开出报价合同(qualifying offer),时间是从总决赛最后一场结束到6月30日之间。所谓报价合同,指的是一份标准合同,该合同为期一年,全额保障,薪水按照之前一年的工资换算得来。如果球队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报价合同,那么该球员也会变成完全自由球员,比如说易建联。
报价合同对球队来说,将会占据他们的薪水空间,对球员来说则可以视为一个保底合同,因为报价合同的金额较低,所以是最后的选择。不过也有球员主动选择签署报价合同的,因为对于一个有着三年或者四年球龄的受限制自由球员来说,多打完一年报价合同之后就成为完全自由球员了,可以随便签约而不用看母队的脸色。当然这对有两年球龄的受限制自由球员无效,因为他们再打一年也只有三年,还是受限制自由球员。
报价合同有截止日,但受限制球员没有。如果球员想接受报价合同回到母队的话,必须在每年的10月1日之前作出决定,否则该报价合同就失效。球队可以决定适当延长这个截止日,但最长也只能到次年的3月1日。这个截止日只是限制球员接受合同重回母队,即使到期之后该球员也还是受限制自由球员,母队仍然有优先续约权。即使该球员去海外打球,回来后母队依然有优先续约权,比如说当年老鹰的柴尔德斯。
首轮新秀的报价合同与他们的顺位有关系,具体数值在这个网址的表格中直接查询:https://www.cbafaq.com/scale2011.htm。其他3年以下的球员则取“上赛季薪水的125%与底薪+20万美元之间较大的一个数值”。不过这里面有一个“首发球员标准”的规则,该标准要求球员在之前的一个赛季,或者之前两个赛季的平均数,首发41场,或者常规赛打满2100分钟。
对于1-14顺位的球员来说,如果不满足这个标准,那么他的报价合同就不能高于第15号新秀的数值。对于第10到第30位之间的首轮秀来说,如果满足这个标准,那么就提升到和第9号新秀相同的数值。对于次轮秀和非选秀球员来说,如果满足这个标准,那么就提升到和第21号新秀相同的数值(如果他本身的报价合同数值低于21号新秀的话)。
如果该球员是打满4年的首轮新秀的话,那么球队也可以直接开出一份“顶薪报价合同”,该合同要求必须是顶薪开始,5年全部保障,不能有任何的选秀或者ETO,每年按照最高标准7.5%递增薪水,也就是一切全部是最高标准执行。这样的要求合同对于别队开出的“邀请合同”也有着更严格的规定,将会在第6.3小节中详细解释。
报价合同可以收回,收回后该球员就变成完全自由球员。如果该报价合同已经签署,那么球队在7月23日之前可以单方面收回,7月23日之后需要经过球员同意才能收回,如果报价合同没有签署,那么球队任何时候都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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