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吉利汽车俱乐部针对中国足协日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作出了给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关于中国足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几点法律意见》的答辩。 记者在得到消息后对吉利俱乐部常务副总鲍仲良进行了电话采访。鲍仲良向记者解释了吉利俱乐部答辩中的一些问题,他说:“我们的这份答辩主要是针对中国足协引用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有关排除司法介入来进行反驳的。首先我们没有希望通过起诉来使法院纠正足协对我们的处罚,请注意我们的诉讼是针对名誉权侵害的。打个比方说,你的上级因为你与别人打架对你进行处罚,这是可以的,但首先是你到底有没有打架,如果事实是你没有打架,那么这个处罚就没有事实根据;其次是你的上级还把对你的处罚决定登到了《南方都市报》上广而告之,这就是侵害了你的名誉权了。所以我们对足协的‘管辖权的异议’认为属于援用法律不当。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情况,首先没有仔细调查而作出了对我们的处罚,其次把处罚决定通报给了媒体,而最终对我们造成了名誉侵害。” 鲍仲良接着说:“其实从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是希望通过起诉足协名誉侵权而把司法引入到中国足球中来,从而引起人们对足球黑暗面的重视,至于我们能不能胜诉都没有去考虑那么多。现在的情况大家都看到了,我们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回报,全国上下现在都在对假球黑哨一片喊打,而且司法介入足球已经有了希望,所以在此我们尽到了自己的努力。我们吉利虽然暂时退出了足坛,但我们仍然是中国足球的球迷,所以我们所做的仅仅是希望通过一个球迷的努力使中国足球的环境得到净化。” 鲍仲良今天将亲自把吉利提出的法律意见送交天河区法院,按他的话说,就是吉利该做的都做了,现在就等待法院开庭。 ■吉利“法律意见”节选 一、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在侵权的法律问题上,中国足协没有司法豁免权。 1、本案是因提供失实新闻材料所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依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中国足协和原告之间在民事法律上是平等关系,中国足协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3、本案争讼的不是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处理决定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而是向媒体提供新闻材料的内容是否失实,提供新闻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4、中国足协引用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来排除司法介入,属于援用法律不当。 二、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法律认可的体育仲裁机构,中国足协认为本案应属体育仲裁机构管辖的观点毫无现实意义,只是在为逃避司法介入寻找荒唐的理由。 三、司法可以介入足坛,中国足协认为根据其章程和所谓的国际惯例司法不能介入足球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四、在程序上,中国足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混淆了法院“主管”和“管辖”的概念,中国足协没有权利对法院的立案权提出程序上的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国足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在程序上缺乏法律依据,在理由上也不能成立。唐元鹏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