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沈阳东陵区法院昨天上午对“曲乐恒、张玉宁车祸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一审判决书公布的结果,被告人张玉宁将向原告曲乐恒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13项赔款,总计2635566.64元。如双方对此有异议,均可在15天内提出上诉以待终审。 昨天上午9点,沈阳东陵区法院正式向“曲张案”原告、被告双方宣读了一审判决结果,曲乐恒到庭听取判决,而张玉宁父子并未出庭。被告人张玉宁将向原告人曲乐恒支付总计2635566.64元的赔偿费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7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据曲乐恒律师胡安潮介绍,这一数目是他所了解的国内相关案件中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最高数目。张玉宁将分13项付给曲乐恒赔偿金,具体是:原告医疗费用366221.24元;原告住院护理费32550元;原告住院护理人员住宿费107160元;被告人赔偿原告交通费用11744.9元;住宿伙食补助费14205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0元;残疾人用品、用具费535762元(20年);残疾人护理费130500元;误工费567000元;精神抚慰金700000元;营养费21307.5元;残疾人鉴定费400元;残疾人用具维修费18216元。 尽管一审结果提出了张玉宁向曲乐恒赔付的数目,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曲张双方如在一审判决后仍有异议,那么可在一审判决后的15天内提出上诉,随后进行二审,二审结果将是终审结果。在昨天的一审判决书上,法院要求张玉宁在10天内向曲乐恒付清全部赔偿金,但10天期限要从判决生效日算起,也就是从本案正式结案后才算起。 肖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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