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为何在审批程序中缺席
在有关部门审批这一项目过程中,动物保护专家的质疑、担忧和反对意见,似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据解焱博士介绍,濒危动物送到国外去,都要经过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审批,只有他们同意了才能出去。据说,审批全莉的中国虎项目时他们也请了专家,但都是林科院的,没有真正做动物保护这方面的专家。
解焱认为,华南虎作为名列濒危保护动物附录I中的极危物种,出口本该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经过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的严格审批。
对此,中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简称“濒科委”)办公室孟主任告诉记者: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有一部分动物出国是要经过我们这个科学机构,要征求我们的意见,但现在很多情况不是这样,这和我们国家的体制有关系。全莉的中国虎项目审批是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们不太清楚,他们有自己的一批专家,很多东西都是他们自己组织专家做的。
孟主任还提到,根据相关法律,为商业目的而人工培养的附录I物种可被视为附录II物种,这样就可以不通过科学委员会。
但是,作为中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顾问的汪松回答说:中国从1981年就加入了CITES公约,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没有经过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就是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办。
对于孟主任提出的人工繁殖的濒危动物不需经过科学委员会的说法,汪先生并不赞同。
记者在濒科委的网站上查到,CITES公约第四条明文规定,即使附录II所列物种标本的出口,同样需要经过出口国的科学机构审查认定“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从该官方网站所列出的审批流程中,看不出附录I物种和附录II物种在出口审批手续上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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