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毛煊磊 孙思娅)备受关注的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等侵犯肖像权案昨天进行了一审判决。对于刘翔律师5日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不予支持,不准原告刘翔撤诉。同时,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
由于法院方面希望能够低调处理,避免造成太大影响,昨天的庭审并没有太多媒体到场。而宣判的过程也十分简单。审判长首先驳回了刘翔一方的撤诉申请。此前,刘翔在5月18日以“根据庭审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作宣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撤诉理由涉及案件诉争事实,不能以未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撤诉理由。审判长当场宣布,不准原告刘翔撤回起诉。
随后,审判长宣读了对本案的判决书。对于刘翔诉讼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侵犯其肖像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精品刊登的两张肖像,都是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场面,具有持久新闻价值。其肖像权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受到限制,正当摄影拍照以及相关媒体报道,都属于合理使用。精品封面使用这两张图片配合是回顾性报道,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而且图片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对于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中友百货广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分析认为,两者虽然在同一页面出现,却有不同意义,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从阅读习惯和精品长期使用人物形象作封面的特点分析,两者之间不具有广告关联性。而且从中友长期连续发布广告的行为和精品出版程序分析,中友发布广告并不知情会有刘翔的肖像,两者也不具有关联性。法院由此判定,刊登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对于刘翔诉讼认为该期封面成为了中友百货购物节广告,要求赔偿不当获利100万元、精神损失2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代理律师表示遗憾
刘翔代理律师郑英华在法庭判决后表示遗憾:“根据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撤诉应该没有问题的,法院的不予撤诉的判定可能与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些不同。另外,我们诉讼还有报纸里面14块版涉及刘翔肖像权,法院单纯依靠封面作出判决,我也很遗憾。”至于刘翔一方是否会上诉,郑英华表示,要和刘翔商量后再做决定。
胜诉的《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昨天下午也发表声明,强调在保护明星肖像权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从而消除两者可能产生的误解。
田管中心感到意外
田管中心副主任王大卫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判决结果感到有些意外,他说:“我担心以后还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这件事也说明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不过王主任同时表示,这个官司也起到了不错的效果。“刘翔打这个官司后,很多商家都开始通过正常渠道来找我们合作,随便使用刘翔照片的也比以前少多了。而且刘翔也通过打官司澄清了自己没有私下为精品做广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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