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刘翔败诉后,担任这一案件审判长的海淀区法院法官马军解析了判定刘翔败诉的理由。
刘翔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同意就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报的封面,并为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做封面广告。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中友百货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提出了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要求。
马军分析说,刘翔在第28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一事,成为200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对于这一期报纸中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的北京中友百货公司广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也进行了认真分析。
马军介绍说,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在同一页面中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中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刘翔跨栏形象和“影响2004”、国旗红色的背景共同构成一个主题画面,以红色的暖色调为主;而北京的这家公司购物节广告在封面下方以蓝色等冷色调为主,与上面的暖色调相区别。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审理法官根据《精品购物指南》长期使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的特点,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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