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原告刘翔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中,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给予撤销,并予以改判,以维护刘翔的合法权益。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刘翔委托的代理人提供了12份新的证据,其中包括5月25日一审判决后,《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精品》)新出版报纸的封面与“侵犯”刘翔肖像该期在使用人物肖像和广告间的区别,还有委托某网站进行的网上调查等证据。
上诉方认为,通过一系列证据的展示,《精品》的做法是将刘翔的肖像用作这一期专刊的标识,其直接目的是利用上诉人的知名度为其实现商业目的。
刘翔的代理律师郑英华在二审开庭审理后表示,起诉和上诉的目的不是为了索要125万元的赔偿金。郑英华说,他们首先是要表明,《精品》在总第1003期首页使用刘翔肖像、并将其同中友百货广告放在一起并未征得刘翔同意,刘翔并没有为中友百货做广告。尽管一审驳回了刘翔的诉讼请求,但这一事实已经获得承认。
其次,我国有关肖像权纠纷的法律规定粗略,刘翔又是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公众人物,因此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对类似案件有指导意义。刘翔一方希望借此警示一些肆意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不法行为。
他还说,刘翔起诉时提出的125万元赔偿,其中25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另外100万元是作为刘翔肖像权的使用费,其依据是刘翔作为奥运明星在事件发生时期(2004年)的商业价值,也参考了其他知名人物在类似行为中的身价,总的来说可视为“刘翔对自身商业价值的认定”。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刘翔”,共找到
3,335,167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