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讯 针对11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在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上发表的最新回应,为清华跳水队总教练于芬担任法律顾问的王兆峰律师4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从法律的角度,王兆峰条分缕析“检举门”事件中多处有悖常理的地方,并表示:“4日下午于芬再次正式致函总局监察局,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得不到圆满解决,我们最后只能通过司法介入。
在游泳中心做出的4点回应中,5名于芬奖金代领人的身份愈发清晰:“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名代领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奖金交给了于芬,另外一人涉及到发生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4笔共计1.339万元的奖金,正在与本人核实。”
而对于这一点,不论是于芬本人还是王兆峰都无法认同。“涉及到的奖金数额巨大,没有本人的授权,就任由他人代领,事后也不能提供收据。这样的奖金发放程序实在不合法。”王兆峰直言这种做法有违常识,尽管于芬不在国家队执教,但是将奖金交给在同一个城市的本人并不困难。“一个说认识你的人,去会计那代领你的工资,你认为一个正常的单位会给他这笔钱吗?代领的前提是经过了当事人的同意。”为了让大家理解这其中的逻辑,王兆峰打了一个比喻。
从游泳中心发表的两次正式回应来看,于芬的授权书和收据都没有被提及,只是重申了代领奖金交给了于芬本人,虽然没有透露5人具体姓名但代领行为已经得到核实。
“按照于芬的说法,她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代领人的奖金。在这一情况属实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大胆地假设,如果代领的行为子虚乌有,那么他们是谁并不重要。”王兆峰如是回答记者的提问。
在王兆峰看来,除了缺乏应有的授权书和收据,关于奖金的数额也是游泳中心的回应中没有涉及的部分,“精确的数目我们也没有算出来,因为于芬带的队员实在太多了,多次参加国内外的比赛,按照相关的奖金发放办法,每个人的情况都不相同。但于芬曾经跟我说过,奖金不下100万元。”王兆峰说道,而于芬表示她只收到过国家队发放的3笔奖金,总额为15.8万元。
(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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