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昨天下午公布了一份奖金明细账单,称于芬应得奖金为261325.5元,而非她之前声称的仅执教“跳水皇后”伏明霞一人,应得奖金就超过一百万。对此,于芬也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游泳中心的声明不代表调查结果,这样擅自发表声明是不负责任的,就像小偷声称自己没有偷东西一样。
”
奖金明细
最高一笔为悉尼奥运会奖金18万 游泳中心首先公布了《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规定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输送教练员可以享受到的奖金只有发放给运动员的“国家奖励”,并不包括全运会、全国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社会奖励。规定中,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往前追溯4年计算。
除了奖金计算有效时间外,游泳中心认为于芬对于运动员以及自己身份的认定也有问题,首先于芬认为劳丽诗属于她带的队员,但事实上劳丽诗的人事关系在广东队;其次当过国家队教练员不等同于现任国家队教练员,于芬的身份应该属于省市队教练一类。
随后游泳中心对发给于芬的奖金作了详细说明,从2000年至今于芬可获得的奖金一共可以分为四笔,一共261325.5元,包括2007年世锦赛25343元,这笔奖金至今还没领取;2006年亚运会21469.5元,于芬本人已经领取;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其余奖金34208元,由其他四个人领取,形式为现金。
这五位代领人员中,一共有清华跳水队的两名工作人员、两名运动员以及一名跳水教练员,其中四人已经向游泳中心证明,活期存折以及现金已经转交给了于芬。
司法鉴定
代领人吉勇签字笔迹属实 早在本月初,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就于芬问题曾发表过四点说明,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在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通常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昨天游泳中心主任李桦重申了这一点。
对此于芬曾表示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代领人的奖金,并称有位叫吉勇的代领人明确告诉自己,从来没有代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甚至已经写下了书面的证明来说明这一点。于芬还称吉勇到游泳中心查对过,确实看到了签名,但只是复印件;但吉勇肯定没有从游泳中心领任何钱,怀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领取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证时的签名被人盗用了。
游泳中心主任在通气会上,对于芬的质疑进行了回应,最有力的证据是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已经征得吉勇本人以及司法机关鉴定,签字领取奖金的笔迹就是属于吉勇本人的,2000年前后一共代领了13390元。”
司法鉴定书的出示也代表本次于芬事件第一次出现司法介入,拥有绝对的法律效力,那么吉勇代领四笔奖金的事实是无误的,如果于芬所说是实,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吉勇本人在撒谎。
律师观点
于芬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 从于芬举报周继红克扣百万奖金的检举信曝光,到游泳中心今天正式公布账目明细,时间过去了一个半月,就为什么这么晚才公布账目,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解释道,“游泳中心没有向社会公布账目的义务,于芬的这个要求事实上是不合理的,今天公布的也都是全部与于芬有关的账目。拖这么久是因为于芬举报之后,我们需要做相关的调查和核实,要找代领人,要去银行对账,要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一段时间。”
游泳中心公布账目与于芬举报周继红也是两回事,因为游泳中心作为管理机构,并不是于芬所举报的对象,所以有权利也有义务去调查,既然于芬的目标指向奖金账目,那么游泳中心出来澄清就是有必要的。
游泳中心长期法律顾问邓群律师也表示,账目清楚之后,如果周继红确实存在于芬举报的一些问题,需要由监察局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监察局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监察局如果做出初步调查认定周继红没问题,可以向于芬通知情况。而于芬由于缺乏证据支持,甚至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
回应
于芬质疑游泳中心声明合法性
“就像小偷声称自己没偷东西一样”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正式就于芬奖金问题作出说明,称于芬一共应获得奖金261325.5元,并已通过司法鉴定,却已有人代领。对此于芬也第一时间对游泳中心的说明作出了回应。
于芬首先质疑游泳中心召开通气会的合法性,“下午三点钟监察局邀请我的律师去办公室谈这件事,目前律师还没有跟我打过电话说明监察局的意见。”于芬说道,“游泳中心的声明不代表调查结果,这样擅自发表声明是不负责任的,就像小偷声称自己没有偷东西一样。”于芬认为,游泳中心作为这次奖金事件中的当事方,特别是自己律师函中所指的被告,这样表态是很不正常的行为。
当记者问及什么样的调查结果才能被接受时,于芬说道:“已经把律师函递给了监察局,那么就需要监察局提供调查结果,如果这个结果我本人以及律师都认可了,那么也就不会再起诉了。”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存在疑点,“游泳中心曾说组织人员就我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的18笔奖金发放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可今天公布的奖金明细却并非18笔之多。”于芬说道。
此外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公布的261325.5元的奖金总数也有误,因为“单单2000年悉尼奥运会绝不可能只有游泳中心所说的180300.5元那么少”。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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