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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国安罢赛仅扣三分 足协拿深圳开刀缺乏公正

2009年09月02日09: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体育日报

  文/方正宇

  由于忘带一套球衣,深圳队很可能被扣除3个联赛积分,保级形势将因此变得更为严峻。未来在联赛全部结束时,如果深圳队恰好因为缺少了这3分而遭遇降级的话,那就真成了“一件球衣引发的血案”。

  刑法理论中有所谓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刑罚轻重应该与罪行大小相适应。

无论轻罪重判还是重罪轻判,都是有悖于这一原则的不公判决。那么在针对深圳队做出处罚决定时,足协是否考虑到了“罪刑相适应”的问题呢?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深圳俱乐部的确在这一事件中存在着错误,而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且不说上海申花当时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就连那些守在电视机前的球迷,也在那个下午浪费了不少时间。包括我在内,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深圳俱乐部需要为他们的过错付出代价。但关键在于,这种代价是否应当高昂到被扣除3分的程度?

  如果将目光仅仅聚焦在本次事件上,或许很难衡量出处罚的孰轻孰重,那么不妨让我们来寻找一个参照对象:2004年10月,在客场挑战沈阳金德的比赛中,北京国安在第79分钟集体退场,采取了“罢赛”这种极端的措施。不久之后,足协宣布了对于北京国安的处罚决定,除了判决比赛以0比3告负、罚款30万元之外,还有额外的扣分处罚。那么到底扣掉北京国安多少分呢?不多不少也是3分。

  把这两起事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然后再用刑法理论进行剖析,就会得出一些很有趣的结论。首先从主观的意图来看,深圳队忘带球衣的形式应该算是“过失”,北京国安的主动罢赛显然应该被归为“故意”。那么我们都知道,在针对同一罪刑的判罚过程中,过失犯罪的量刑通常都要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再来看看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由于深圳队忘带球衣的缘故,导致比赛被推迟了大约一个小时。但无论如何,这场比赛总算还是得以举行。至于2004年的那场比赛,在遭到北京国安的罢赛抵制之后只能无疾而终。仅就造成的后果而言,深圳队也明显在当年的北京国安之下。而在刑法理论中,犯罪后果的危害程度也会成为量刑时所考虑的因素。

  也就是说,无论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后果,由深圳队所引发的这场“撞衫风波”,都及不上当年北京国安的“罢赛风波”。可是在进行处罚时,足协却做出了相同的裁决。根据普通人的逻辑来看,这两个裁决中至少有一个存在问题,要么就是当年存在着偏袒北京国安的行为,要么就是现在故意要拿深圳来开刀。更何况,同样的三个积分,对于当年的北京国安完全无关痛痒,却让如今的深圳感到了切肤之痛。这样一个处罚决定,恐怕会引发外界对于足协公正性的质疑。

(责任编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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