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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继续“自娱自乐” 俱乐部仍可强制续约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9年11月25日04:30

  昨天,备受关注的新《转会规定》终于浮出水面,其内容让所有期待合理开展自由转会的人大跌眼镜。其中除了设置了一些限制俱乐部不能退赛欠薪之类保护球员的条款之外,绝大多数条款都是为俱乐部服务的。所谓新的《转会规定》,实质上只是针对此前转会规定漏洞的一个“亡羊补牢”。中国足球将继续自我封闭,自娱自乐。

  保护球员

  退赛、欠薪合同自动解除

  新《转会规定》:“若俱乐部解散、破产、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或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则与俱乐部有工作合同的球员自动成为业余球员,并在俱乐部属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

  点评:很显然,如果再出现武汉退出这种情况,新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球员的利益。当初李玮锋转会水原三星时,武汉方面依然索要了转会费;而今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球员就可以直接走人。

  新《转会规定》:“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并因此发生争议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则该球员可在俱乐部属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而原规定则是“拖欠球员的工资奖金超过5个月”。

  点评:此条规定坚决地打击了俱乐部欠薪问题。针对这一条,原来国内不少俱乐部的做法是:奖金照常发放,但工资却是一直拖欠着,甚至一年年底才发一次工资。而新规定不仅时间由5个月变成了3个月,而且明确规定是“工资或奖金”,增加了一个“或”字,这就使得俱乐部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只发奖金不发工资,或是只发工资不发奖金。因为任何一项没有按规定实施,球员就可以申请成为业余球员。

  “亡羊补牢”

  假借留洋跳槽无自由身

  新的《转会规定》:“国内球员转会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原转出俱乐部以外的任何一家俱乐部,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转出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的转会被视为租借:1、该球员未代表FIFA其他会员协会所属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2、该球员与FIFA其他会员协会所属俱乐部的工作合同未超过9个月;3、转会涉及双方俱乐部之间未支付合理转会费;4、其他明显规避中国足协规定的行为。

  被视为租借的该球员申请转入国内原转出俱乐部以外的俱乐部时,转入俱乐部应同时书面通知国内原转出俱乐部,并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国内职业球员转会的相关规定,办理转会手续。”

  点评:中国足协新条款确认,球员在与国内俱乐部合同期满情况下,如果转会国外俱乐部,就属于自由转会,原俱乐部无权干涉并且无权收转会费(如周海滨、冯潇霆)。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却是足协需要防止甚至打击的,就是今年戴琳“出口转内销”的情况。戴琳是原辽足球员,以和周海滨等人相同的方式“转会”波黑的俱乐部,但一场比赛没打,遛了一圈就以自由人身份加盟申花。

  也就是说,戴琳这种“出口转内销”的情况若出现在现在,足协会认定戴琳去波黑只属“租借”。申花引进他,还得和辽足商谈,并向辽足支付转会费。在被戴琳和申花钻了空子后,足协制定了这种“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措施。

  戴琳之类的“出口转内销”其实本身是迫于对原有国内转会制度的无奈,钻了空子。如果球员可以自由转会,戴琳也完全没有必要弄出个“出口转内销”。而新《转会规定》中这条亡羊补牢的条款,补得让球员更加无法自由转会。

  保护球队

  俱乐部可强制续约球员

  新《转会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所属单位有权重新与所属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所属单位要求签订时,球员必须同意。”

  “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球员可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二、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

  点评:此条款可谓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俱乐部的利益,球员们无法自由转会国内其他俱乐部。可以这样理解,足协没有强行推行自由转会,而是强调在本赛季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于本赛季的工作合同,球员们就得续签。用句最简单的话讲就是,俱乐部在转会中具有直接决定权。

  此外,之前传说中“球员可提前6个月买断合同”的情况,在新的《转会规定》也中已消失。据足协介绍,“有关‘买断合同’情况,需要在国内足坛实施完全自由化之后,才有可能全面实施。目前,中国球员的转会处于一个由‘完全中国特色’向‘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渡时期与过渡阶段,因而不可能一下完全按照FIFA的有关规定来实施。” 黄启元

  中国足协向俱乐部妥协

  中国足协最初在拟定新的转会规定时,确实考虑“一次性到位”,实施自由转会——只要球员与国内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就可以自由走人,而且准备在2010年全面实施。但草案一出台,便遭到了国内俱乐部的一致反对,一大理由就是“此举完全打击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中国足协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

  于是中国足协开始妥协。他们的理由是:中国足球职业化要继续下去,离不开足球老板们的支持,而一旦全面接轨,很有可能会令俱乐部的资产一夜之间化为“零”。因为球员完全掌握了主动,只要稍微不满,可以说走就走,这对俱乐部建设无疑是毁灭性打击。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足协对最初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暂缓实施“自由转会”。

  在新《转会规定》中,存在着太多与FIFA转会规定相违背的地方:FIFA规定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加盟任何其他俱乐部;而中国足协的规定是,原俱乐部只要提供不低于上赛季的新合同,球员就不能单方转会国内其他俱乐部(但可以转会国外俱乐部)。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中国特色”。

  一、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球员只有在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将在3个月内到期时,才可与新俱乐部商洽转会。”而FIFA的有关规定是“合同将在6个月内到期时”,球员可以接洽其他俱乐部。

  二、国内不少地方不重视青少年球员的培养,而是“借队”参赛。为此,规定的第四十条明确写道:“按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有关全运会、城运会交流规定,自2010年起,参加全运会的代表队引进跨省交流的球员不超过5名;城运会的代表队引进跨省交流的球员不超过3名。除上述情况之外的业余球员,转会不受时间和名额限制。”这也是为了让各地方更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是有利于中国足球的发展的。 黄启元

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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