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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转会新制违反合同法 有纠纷不许走民事法庭

来源:华商网-重庆时报
2009年11月25日08:33

  日前,中国足协草拟了2010年国内球员转会新条款,和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足协完全站到了各家俱乐部的一方。尤其是强调在本赛季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于本赛季的工作合同,球员就必须续签。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老东家出比原合同哪怕多1块钱的薪酬,你就得乖乖地签下新合同,除非你老人家特有才跑到国外踢球,那样才能逃脱足协的“魔爪”。

  俱乐部权利无限加大

  一旦这份转会草案正式下发,那些以转会要挟俱乐部加薪的现象,将很难发生。新条款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所属单位有权重新与所属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所属单位要求签订时,球员必须同意,否则取消该球员注册资格。”

  新条款还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球员可以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

  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

  二、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

  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

  此外,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最短期限“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

  转会国外是唯一出路

  如果有球员不愿意与国内俱乐部签约,而决定到国外去效力,新条款又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转会规定中的第七十二条:“球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依照《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两者内容相抵触时,国内转会依据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为准,涉外转会依据《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为准。”换而言之,球员依然可以像周海滨那样以自由转会的方式到国外效力。这大概是中国足协避免球员上诉FIFA惹官司。

  不过,为了避免像戴琳那样零身价转会国外、然后再加盟国内俱乐部的行为发生,中国足协为此专门增加了两个条款。像戴琳那种“出口转内销”的情况若出现在现在,足协会认定戴琳去波黑只属于“租借”。申花想引进他,还得和其原效力的辽足商谈,并向辽足支付转会费。

  “霸王合同”增多 天价年薪难现

  当博斯曼法案都实行了快14年的时候,我们中国足球还在实行着自家的“王法”。本来外界一直有声音,让中国国内转会完全和欧洲接轨,让球员在和原俱乐部合同即将到期6个月时可以与其他俱乐部商谈合同,以及完全放开自由转会。但新条款一旦正式实施,则意味中国足球依然在走“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实际上,足协在初拟新规定时曾考虑过实施欧洲足坛那样的自由转会,并准备在2010年全面实施。但草案一出台便遭到了国内俱乐部一致反对,理由是“此举完全打击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中国足协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的确,中国足球职业化要继续下去,离不开老板们的支持;而一旦与欧洲接轨,让球员掌握主动,很可能会令俱乐部资产一夜之间化为“零”。在这样的情况下,足协对最初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暂缓实施“自由转会”。

  这样一来,诸如长沙金德队与球员签霸王合同的情况将继续增加,因为从理论上说哪怕新合同的工资只比上赛季多1块,俱乐部就有续约主动权。而球员在和俱乐部进行工资谈判时也将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要像当年郝海东和实德那样出现天价年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不过,足协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外援。而且,一旦俱乐部选择和球员签5年合同,即使球员长时间不上场,收入也将得到一定保障。

  质疑》足协举动违反“合同法”?

  有一点必须提出,足协即将下发的新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是相悖的。因为,合同法总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而足协的新条款中规定了俱乐部签订合同时有绝对优先权。

  事实上,不少俱乐部法律代表都对足协条款违反合同法规定提出了质疑,并明确向足协提出,一旦出现球员控告俱乐部违反合同法怎么办?一旦出现纠纷是否可以直接走民事法庭?

  中国足协的法律顾问则表示:一旦出现纠纷,决不允许走民事法庭,因为FIFA章程中明文规定,体育纠纷将由体育仲裁法庭解决。当年费迪南德被禁赛,曼联为其争取减刑坚持上诉,都放弃通过民事法庭上诉的渠道。因为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表示,如果曼联坚持将此事闹到民事法庭,将被踢出英超与欧洲冠军杯的行列。

  足协邀球员座谈共商转会 球员最怕工资拖欠

  昨天下午,中国足协邀请了来自16家中超俱乐部和沈阳东进、杭州绿城、重庆力帆以及广州日之泉共20家俱乐部的球员代表,在中国足协举行座谈会。会议并未形成任何实质性意见,“就是足协听取一下大家的意见。”国安球员代表杨璞说。

  对于新出炉的转会规定草案,足协青少部主任马成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听取了球员们的意见,很多规定都会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修改。”座谈会上,球员们着重表达了两点担心:第一,30个月保护期时间过长;第二,俱乐部拖欠工资的问题很头疼。

  按照足协规定,球员在国内进行转会,即便合同到期也要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队员们均表示应减少甚至废除这一条款,有人提出实在不成就减少到半年保护,也好过30个月,这会极大损害球员的利益。至于拖欠工资问题,据记者了解很多中超俱乐部在与球员签订新合同之前都要求队员在一份“不拖欠工资”的证明中签字,确实极大损害了球员利益。

  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 任重 采写

  

责任编辑: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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