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讯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足协即将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草案)》中,在第九十六条“特别条款”中有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所属单位有权重新与所属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所属单位要求签订时,球员必须同意,否则取消该球员注册资格。”而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最短期限,“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此举无疑是对俱乐部的一种保护,但乙级球队湘涛队的球员却纷纷对此表示了欢迎,由于湘涛队目前的合同是一年一签,因此球员们更希望能够有合同来保证自己的待遇,球员王琛就表示:“对于我们这种低级别联赛的球员而言,这样的规定出台倒保证了我们续约的待遇。”
不过,新规定并不妨碍球员转会国外俱乐部。一旦球员决定到国外去效力,则按照转会规定中的第七十二条办:“球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依照《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两者内容相抵触时,国内转会依据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为准,涉外转会依据《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为准。”记者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