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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会新政”鼓励留洋 周海滨式逃亡恐将现井喷

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2009年11月25日14:51
  本报讯(记者杨先华)在中国足协即将公布的“转会新政”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可以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由此可见,“新政”虽然暂缓了“自由转会”的步伐,但对于留洋仍大开绿灯。

  按照这一“规定”延伸,一旦球员不愿意与俱乐部签约,而决定到国外去效力,则按照转会规定中的第七十二条:“球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依照《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两者内容相抵触时,国内转会依据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为准,涉外转会依据《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为准。”换言之,只要合同到期,球员依然可以像周海滨那样,以自由转会的方式到国外去效力。

  在鼓励“周海滨似的国外转会”的同时,“新政”也对“戴琳似的出口转内销”进行了“堵漏”。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内球员转会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原转出俱乐部以外的任何一家俱乐部,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转出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的转会被视为租借:1、该球员未代表FIFA其他会员协会所属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2、该球员与FIFA其他会员协会所属俱乐部的工作合同未超过9个月;3、转会涉及双方俱乐部之间未支付合理转会费;4、其他明显规避中国足协规定的行为。”因此以后再出现像戴琳那样的情况,只能算作被租借到波黑俱乐部,申花引进他仍需与辽足商谈并支付转会费。
责任编辑: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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