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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明起诉李承鹏名誉侵权 索赔250万法院受理

来源:搜狐体育
2010年02月12日22:11

    搜狐体育讯 2月1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陈亦明起诉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在诉讼请求中,陈亦明要求四被告赔付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5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陈亦明此次起诉的侵权文章是2010年1月4日发表在《足球》报第12版中的《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而非《中国足球内幕》一书。该文无论是文章的形式、内容和载体都与书是不一样的,据陈亦明律师徐刚介绍,接下来还会专门针对《中国足球内幕》一书的侵权进行诉讼。

  陈亦明认为,《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这部分章节系捏造事实的虚假内容,系故意诽谤原告的行为,侵犯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各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原告的名誉。

  关于200万元经济损失的索赔数额,原告方是按《足球》报当期销量为100万份,每份售价2元的获利额计算而来。

  对于为什么要赶在农历新年前起诉的问题,徐刚律师说:“因为社会上有很多流言认为陈亦明和李承鹏串通在一起互相炒作。起诉前我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各被告侵权的证据,所以不可能仓卒提起诉讼,刚好在农历新年假期前准备完毕,所以赶在放假前提起诉讼。这表明了陈亦明无意也不会和李承鹏等人炒作,假期前起诉只表明陈亦明坚决维权的态度和决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立案之后,为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原告的诉状及时有效地送达给被告,让其能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得知送达的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能够依据现行民诉法中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及时进行送达给被告。本案的下一步将等待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答辩和举证(证明其没侵权)。然后法院再排期开庭。由于本案法院受理后跨越了农历新年假期,所以法院的送达和被告方的答辩等延至春节后。(罗孔富)

责任编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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