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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明状告李承鹏 先告报纸后告书列出八大罪状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2010年02月13日13:12

  昨天,陈亦明状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作为原告的陈亦明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主要媒体发表道歉声明;赔偿人民币250万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于2010年1月4日在第四被告开办的《足球报》第12版中,发表联合创作署名的《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这部分的章节内容是捏造事实的虚假内容,系故意诽谤原告的行为,侵犯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四被告:(1)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因侵权带给原告的不良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2)在全国各主要报纸、电视台、电台和网络媒体“主要版面”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开道歉声明,发表时间不少于60日;(3)、停止继续印刷发行印有《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章节内容的报刊印刷页;(4)、第四被告收回2010年1月4日在《足球报》发表《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中侵犯原告名誉权章节的报纸版页。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按当期(2010年1月4日)《足球报》销售发行100万份,每份售价2元的获利额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200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先告报纸后告书

  我们注意到,陈亦明状告李承鹏等四名被告,却没有提到李承鹏三人的书《中国足球内幕》,这是为什么?

  陈亦明的代理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的徐刚律师说:“我们这个案件与《中国足球内幕》一书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本次起诉的侵权文章是2010年1月4日发表在足球报《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该文无论是文章的形式、内容和载体都与书是不一样的。也就说,接下来还会有专门针对《中国足球内幕》一书的侵权诉讼。”

  徐律师称:“法院受理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立案之后,为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原告的诉状及时有效地送达给被告,让其能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得知送达的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能够依据现行民诉法中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及时进行送达给被告。本案的下一步将等待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答辩和举证(证明其没侵权),然后法院再排期开庭。由于本案法院受理后跨越了农历新年假期,所以法院的送达和被告方的答辩等延至春节后。

  陈亦明列八大罪状

  在起诉书中,陈亦明称除了《足球报》的连载标题为“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之外,该文一开始就直称“陈亦明无疑是中国知名教练里最早参赌的人”,直指原告参赌,接下来文中还有其他8处诽谤侮辱原告的文字,摘录如下:

  1、仅在节目结束时留下一句看似耐人寻味、实则狗屁不是的“一切尽在不言中”;2、“谈到中国足球的假赌黑,永远绕不开陈亦明”;3、“他很早就在与各种赌球、与庄家密切相关了”;4、“总之此后数年中,他执迷于开盘坐庄,执迷于用自己的专业经验,去抓住任何一个可能让自己一夜暴富的机会”;5、“这个中生代教练里最有才华的教练,这个1995年就名列四大教头的聪明人,就这样放弃了自己吃饭的营生,几近专职赌博了”;6、“我们最后一次在公开场合下看到他,是在马尔代夫,米卢带队的世界杯预选赛客场,那场比赛中国队勉强打成1比0。陈亦明公开的身份是某报前线观察员,但很多人都认为他其实是庄家派来观战的”; 7、“后来陈亦明就失踪了。圈子里几乎所有人都清楚他被庄家追得无处藏身的经历,足迹甚至远及南美……”;8、寻人启事是:陈亦明,你现在到底在哪里?

  

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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