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7月25日电
记者 范春生 李铮
持续数年之久的“曲乐恒状告辽足案”终于有了结果。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定,原辽宁足球队队员曲乐恒与辽宁足球俱乐部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需保留劳动关系,辽足需支付曲乐恒各项赔偿共计291万元。
曲乐恒今年33岁,10年前,他身披7号战袍代表辽宁足球队参加中国足协超霸杯赛,并凭借三粒进球,帮助球队以4比2完胜山东队,夺得超霸杯冠军。然而此后的一次车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2000年1月,曲乐恒与辽足俱乐部签订了《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2000年4月26日晚,曲乐恒与原队友张玉宁、王刚在开车外出吃饭归队途中发生车祸,曲乐恒下肢瘫痪。随后,曲乐恒将张玉宁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张玉宁需要支付巨额赔偿。
2001年1月,辽宁足球俱乐部作出《关于曲乐恒非因公负伤的处理决定》,认定曲乐恒不是工伤。同年2月,曲乐恒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辽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2005年7月,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书,对曲乐恒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8月,曲乐恒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随后,曲乐恒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告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受理工伤申请通知书,曲乐恒也正式撤回诉讼请求。2008年7月,受上级委托的原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曲乐恒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曲乐恒构成工伤。
据悉,曲乐恒在履行完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后,即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出诉讼,以“自己经鉴定已构成工伤二级残疾”等为由,请求判令辽宁足球俱乐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予赔偿以及必要的生活保障。
法院认为,曲乐恒与辽宁足球俱乐部签订的《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现曲乐恒经鉴定已构成工伤二级残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辽足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