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了数月的足坛 “南杨”案性质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近日,从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 “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在南勇等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外界所关注的焦点自然转移到案件的严重性,简而言之则是南勇等人的量刑如何。根据我国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在《刑法》规定中,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贪污不满五千元、五千以上不满五万、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十万以上。其中,十万元以上就属于金额特别巨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如果按照上述标准,不难发现南勇等人受贿数额早已超越特别巨大标准,而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但从现实情况看,最终判决其死刑几率却微乎其微。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许多贪污比南勇数额更加巨大的官员,最终也没有被宣判为死刑。南勇受贿金额如果仅为100万或者几百万的话,预计很难被判“死刑”——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会另当别论。
而对南勇来说,在经历了被捕初期的沉默之后,他随后对专案组人员主动交代问题,使专案组掌握了更多的线索与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立功”表现。因此最终南勇很难被定格为“死刑”。(欣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