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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宣布于芬已道歉 的哥李强仍称不满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9月12日02:15
  9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外宣布,著名跳水教练于芬与的哥李强著作权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于芬已经在网站上公开致歉。

  去年6月17日,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不久,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自己的博文内引用了李强博文的内容,但没有注明出处。

  对此,李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今年6月12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于芬构成侵权,判令她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800元及诉讼费50元,并分别在其个人搜狐博客、网友圈子“走进于芬的天空”和“梦幻主场”里公开刊登致歉声明。

  判决生效后,于芬交纳了赔偿金及执行费,但对于公开刊登致歉声明的部分未立即履行。李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介绍,经法院做工作,于芬于2010年8月24日23点至8月25日23点,分别在个人的博客、网友圈子“走进于芬的天空”和“梦幻主场”上刊登经法院审核后的“关于履行情况的相关说明”的致歉信,向著作权人李强公开致歉。

  然而于芬在博客上的“道歉”,并未得到李强认可。李强表示,博文“没有一句道歉的话”,说明于芬并不真诚。

  据了解,于芬的“道歉”博文,标题为《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情况的相关说明》,文中称,“2009年8月2日,本人在博客发表了一篇有关跳水训练的文章,李强就该篇文章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纠纷诉讼,海淀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人宣判该案判决书。”但接下来她并未提到自己不履行判决一事,而是表述为“2010年8月22日,本人收到法院通知,要求本人履行判决书。作为公民,本人尊重法律,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为表示对法院判决的尊重,本人现履行判决书主文的第二项内容(即致歉——记者注),将判决全文引用如下……”这段引言之后,于芬登载了海淀法院的判决内容,但全文中没有一句承认自己剽窃或表示致歉的文字。

  “没有一句道歉的话,这是履行吗?”李强在看到这段博文后非常气愤,他在于芬的博客上留言评价“真诚是能得到人们的回敬的!”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道歉方式他实在难以接受,他打这场官司已经倒贴了上万元,就是为了能让于芬向自己道个歉,但到现在始终未如愿。“让名人道歉,真这么难吗?”

  不过9月10日海淀法院的裁决,认可了于芬的“道歉博文”。法院认定,经过确认后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报综合
(责任编辑: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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