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NBA联盟和球员工会各自召开会议,批准了新一期劳资协议,这也标志着长达161天的停摆正式结束,球迷们望眼欲穿的新赛季终于可以在圣诞节打响。10轮谈判,劳资双方唇枪舌剑,一度闹到需要解散工会对簿公堂的地步,却又在最后一刻峰回路转握手言和,这其中有何玄妙之处?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这份迟来的协议?NBA劳资纠纷对正迈向法制化轨道的CBA又有何启示?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专门走访了体育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裴洋副教授。
问:NBA劳资双方明明已经要闹上法庭了,为何却能在最后时刻达成协议?
裴洋:因为赛季停摆将是一个“全输”的结局,老板们无法通过经营比赛挣钱,球员们一年不拿薪水还要白白浪费宝贵而短暂的运动青春,所有和篮球相关的产业都会蒙受巨大的损失,甚至很多人会失业,就算打官司也不可能挽回这些损失,所以双方达成协议的动力一直都在。
问:您觉得新协议对劳资双方权益的保护是否做到了“对等”?
裴洋:协议是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但既然能达成协议,表明双方各自都保住了底线,基本目的达到了。
问:美国冰球、棒球、橄榄球三大职业体育联盟历史上也闹过类似的停摆事件,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有没有专门针对体育竞赛组织的法律?
裴洋:在美国,职业体育属于庞大的娱乐产业的一部分,这样的纠纷和其它产业里常见的劳资纠纷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不过更加引起公众的关注。因此,除了《1961年体育转播法》等极少数国会立法外,美国并没有针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建立、运作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专门立法,实践中主要就是依靠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进行规制。美国现在的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也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都是形形色色的联盟在市场上经过多年不断的竞争、合并以及多次反垄断诉讼之后才形成的。
问: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工会解散,双方正式开始打官司,局面会对谁更不利?失去工会的球员可以个别选择与老板达成协议吗?
裴洋:以往美国曾经有过多起球员针对职业体育联盟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结果有胜有败,很难说这次局面对谁有利。当然,一旦球员起诉,NBA制定的很多球员限制措施如工资帽(无论硬帽还是软帽)、奢侈税等,甚至包括停摆本身确实都面临着被法官认定为非法的风险。果真如此的话,联盟将赔偿原告在停摆期间所损失的工资总额的三倍。因此NBA的压力是很大的,这客观上推动了双方尽快达成新协议。球员可以单独或集体的形式起诉整个NBA联盟。球员个别同老板达成协议没有意义,因为集体劳资协议不签署的话,NBA就无法复摆。
问:联邦调解调停局曾经参与劳资双方的调解工作,但最后也无功而返,这个机构的职能是什么?美国官方是否具备强力介入终止停摆的能力?
裴洋:联邦调解调停局是美国国会于1947年根据《国家劳资关系法》成立的,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其局长由总统亲自任命,并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联邦调解调停局的职能主要包括对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劳资纠纷给美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但其调解员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国家没有权力强行干涉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
问:NBA结束停摆后,在海外联赛谋生的NBA球员出现回归潮。CBA目前的规章对NBA球员约束力如何?您觉得我们国内的联赛组织今后该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球队的利益?
裴洋:CBA的规章对NBA球员有约束力,目前的消息是NBA对CBA的澄清信是认可的。对于“逃跑”的NBA球员,CBA不会开出澄清信,NBA也就不会允许联盟中的球队同这名球员签约。当然,将来实践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CBA俱乐部亦可在同球员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作为防范球员中途“逃跑”风险的措施之一。
(本报北京12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