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继前天爆出青海省体工一大队之所以知道自己获奖,是因为有人告密这一信息后,昨天汪成荣进一步爆料,这位告密人的身份是青海省残联的某位领导。此外,汪成荣还表示,在其为青海省争得荣誉后,不但没有得到任何奖励和表彰,甚至残联领导还将其所取得的成就戏言成"靠运气",这让汪成荣难以接受。
残联领导绕了半天就是要分钱
汪成荣说:"最先将我获奖的消息捅给体育局的,是残联的一位领导,他在得知我拿到中残联的奖金后,想探我到底拿了多少钱。他当时给我下套,说他曾向中国残联给我申请130万元的奖金,问我到手多少,还向我表示祝贺,说什么还可以在2012伦敦奥运会再次合作。不过他说了半天,主题还是希望我能把钱如实上报、上缴重新分配。我不肯上缴奖金,所以他把这事反映到局里,局领导才让体工队查这件事。"本报特约记者昨日试图联系该领导,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汪成荣昨天也表示将以自己的遭遇为鉴,呼吁立法。青海体工大队方面也表示准备跟汪成荣对簿公堂。但西安维恩律师事务所的党小伟律师认为,这场官司法院不一定受理,焦点就在于汪成荣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律师认为有无事先约定很重要
党律师表示,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定位比较模糊,有吃财政的事业编制人员,还有企业化运营的事业单位。前者与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只能参照《公务员法》。这种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司法救济权,只能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申诉。如果是后者,那就意味着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聘用制,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管辖范畴。"如果那名教练(汪成荣)是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他与体工大队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体工大队要起诉他,法院应该不会受理。"
谈到这笔钱究竟该归谁,党律师表示:"老百姓在认识上有一些误区,认为一发生纠纷就想到法律。这件事,我觉得个人与单位之间应事先约定利益分配。如果(青海)体工大队认为组织也享有残奥会奖金分配的权益,就应该事先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在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要求个人交出奖金,并单方面制定分配原则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