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期间:
2012年4月8日(星期日)上午7时至下午17时整。
二、 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
三、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急性病事故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因遭受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含疾病原因导致的猝死,但既往症导致的猝死除外),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且在参加比赛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3)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或突发急性病事故身故及意外或突发急性病事故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事故,经现场救护医生确诊须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已取得补偿的部分我们将扣除不再支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四、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14项情形的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4)参赛运动员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5)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6)参赛运动员违反组委会及其协办机构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及要求,导致伤害事故的。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急性病身故、残疾及需要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14项情形的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但因意外伤害且不属于免责条款第7项原因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容手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参赛人员参赛过程中不听现场医生诊断要求其停止继续比赛,而执意继续比赛造成的任何事故;
(14)参赛运动员因使用运动比赛限制使用的药品等造成的任何事故;
(15)被保险人体检、预防性治疗、疗养、康复治疗;
(16)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7)参赛人员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癌症,或在保单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引发的事故;
(18)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
(19)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0)参赛人员在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部位,或因参赛过程中导致保单生效前确定的伤残残疾程度加重的;
(21)参赛运动员违反组委会及其协办机构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及要求,导致伤害事故的。
五、 保险金额:
本次人身保险之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2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2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20万元(未成年人为5万元);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3000元。
注:未成年人是指保单生效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
六、 保险费:
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无须承担费用。
七、 保险金的申请:
1、理赔单证:
1)《理赔申请书》
2)《理赔授权委托书》
3)《身故受益人身份确认表》
2、理赔应备资料: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1.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2.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 3.事故者身份证明 4.门诊病历 5.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7.病理/血液/影像检查报告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9.户口注销证明 10.丧葬火化证明 11.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2.残疾鉴定报告 13.受益人身份证明 14.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15.保险单(凭证) |
住院医疗 |
1.3.4.5.6.15 | |
伤残 | 3.4.5.11.12.15 | |
身故 | 4.5.8.9.10.11.13.14.15 | |
门诊医疗 | 1.3.4.6.11.15 |
注:若以上选项之单证尚不足以证明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继续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同时附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附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