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6日体育专电(记者涂铭)各地健身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仅北京市工商局就受理各类健身服务投诉近1500件,其中不少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期的一项调研显示,三方面原因致休闲健身行业纠纷多发。
一是预付会费是个“坑”。有的健身会所在正式营业前,即以打折、返款等方式广泛吸收会员,收取会费后却未能如期开业,导致会员要求退费;有的健身会所甚至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非法融资,如某商务会馆在会员入会时称1年后能全额返回会费,通过此方式大肆吸收会员,变相吸收存款,不仅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还因到期后未能如约退费,引发大量纠纷。
二是服务合同是个“套”。有些小规模的健身机构,收费后只向消费者提供简单的健身卡,不与会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有卡无合同现象大量存在,双方权利义务难以明确;霸王条款泛滥,如入会协议或会员章程中规定会费交纳后概不退还,转卡应交手续费,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店家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会所义务的条款。
三是服务质量“注水”,超接待能力吸收会员现象严重。一些健身会所明知其无相应接待能力时,仍大量招收会员,因健身场所空间和训练器械有限,导致会员需长时间排队等候,甚至无法锻炼,还有的在共用的场地另行设立单独收费训练项目,引发会员不满;有的健身会所在提供一般指导教练的同时,为会员提供可选择的单独收费的私人教练,有的私人教练为推销自己会做出虚夸的宣传或承诺,事后却难以满足会员的要求,甚至在收取费用后离职,在会员与私人教练发生矛盾时,健身会所则往往以私人教练非其正式员工或私人教练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推脱;有的健身会所在变更经营场所后不通知会员,更名后对老会员不予接待,甚至在停业时不与会员结清多余会费,导致各种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徐天元建议,相关部门应按照预付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采取会员预付费模式的健身会所,严格准入门槛,通过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托管或建立保证金制度,确保会员预缴会费资金安全。同时规范健身合同文本,要求健身服务机构采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相关部门应建立畅通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可定期公开发布健身机构“黑名单”,并倡导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完)2012/05/06 15:54
此稿为新华社体育专线稿件,严禁转载。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