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日下午,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简称“天盛和公司”)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简称“训练局”)索赔2.4亿的诉讼,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天盛和公司称,训练局在五部委发禁止性文件后,仍授权其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训练局国家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导致产品被全部下架(本报2013年11月29日报道)。训练局在庭审中表示,五部委文件属不可抗力,训练局应该免责,并否认对天盛和公司存在欺诈和拖延行为。前日庭审尚未进入答辩阶段,法院将择期再审。
争议是否有意隐瞒禁令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全部驳回。代理人说,五部委文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被告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次,该文件在全国媒体上广泛报道,对于公知事件,被告不具有任何法定的单独通知义务。
被告代理人说,被告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去年3月到6月间多次约见或电话询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就涉及赞助商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听取建议。去年6月25日,被告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赞助商分别发出关于调整授权称号的函,积极商讨解决方案,原告至今未对被告提出的解决方案予以回复。
原告认可该通知是不可抗力因素,但被告去年3月就拿到通知,之后仍然收取赞助款并颁发国家明令禁止的授权证书,6月25日才告知公司,故存在欺诈行为。
质疑原告年收入仅百万
原告方指出,2.4亿余元的索赔额包括目前公司库房内积压的产品售价、已定制的原材料和包装以及品牌损失,并提交了多份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方则质疑了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明及产品大量滞存。其代理人表示,曾到当地调取原告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记录,称原告年营业收入才100万,且呈亏损状态,不存在品牌损失。
“你们可以亲自去库存现场看看,八万两千箱的货,你一箱箱来验是不是空的!”对此,天盛和公司老总当庭回应。
前日,原告当庭向被告追加1.1亿索赔金。原告代理人表示,增加的部分包括因被告打管辖权异议官司而进一步给公司造成的停产损失等。
事件回放禁令出台产品“下架”
2012年4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与天盛和公司达成为期三年的赞助合同。在合同期内,天盛和公司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价值50万元的番茄汁饮料以及100万元赞助金。作为回报,训练局授权天盛和公司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该款番茄汁饮料“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2013年3月18日 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的产品。
2013年5月10日天盛和收到训练局请求按协议支付合同年度赞助费用的函件。
2013年5月23日 天盛和按要求支付了百万元的赞助款项和价值50万元的实物。
2013年6月9日训练局开具了2013年度的授权证书,证书标明的标识依旧是“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
2013年7月10日训练局发文给天盛和,称就此事咨询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可以在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售完后停止使用该标识。
2013年8月25日 天盛和公司生产的产品被地方工商局勒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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