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30万元借条讨债被欠债人证明是庄家并报警法院以借贷关系不合法终审驳回案件移送警方
曾经是足球运动员的郑先生因为赌球投注100万元,也因此欠了上级庄家任先生30万元赌债,当任先生起诉讨债时,郑先生以赌球违法为由拒绝还债。此后,郑先生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该案。
今天上午,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债主任先生的起诉,并且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审理。郑先生虽然不用还钱,却面临被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审判决
债主依借条起诉法院判还30万
2013年11月,37岁的任先生向海淀法院起诉,称朋友郑先生同年3月向他借了3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到了承诺还款期限后,郑先生一直没有归还,故起诉郑先生归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时,郑先生表示,俩人不是朋友,而且也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赌博庄家任先生,在任先生的引诱下,他参与了非法赌球活动,涉案债务是非法债务,借条是他本人出具的因赌球欠任先生的17万元赌债。
此外,他已经通过中间人李某偿还了17万元,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故不同意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任先生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与郑先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先生虽辩称借条是因赌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郑先生辩称其所欠17万元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但对此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亦未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
二审审理
欠债人出示证据证明欠款是赌债
郑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郑先生补充提交若干证据。
其中,证人李某于2014年6月19日出庭作证,说其与郑先生和任先生两人都是朋友,李某知道任先生开设球庄,郑先生当时又想赌球,就介绍两人认识。此后两人自行联系赌球事宜。
2012年底或2013年初,郑先生电话联系李某,称因赌球欠任某赌债17万元,任先生要求郑先生出具30万元借条,李某出面协商此事,后郑先生给李某18万元支票,李某委托公司员工套现后还给任先生。
证人周某也出庭作证了支票套现的相关情况。
开庭审理中,郑先生还出示了录音和视频录像:"哥,我玩球在你这儿也一年多了,你也吃了不少水是吧?"
随后任先生催促郑先生偿还赌债,郑先生表示赌球输的钱自己都认,可是金额太高,可否宽限。
在郑先生提交的另一段录音中,任先生对郑先生的妻子进行威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郑先生申请,一中院法官到海淀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郑先生举报任先生开设球庄的报案询问笔录,一中院法官还到工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调取了郑先生与任先生进行资金往来的明细,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任先生在开庭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于双方频繁的资金往来,任先生在法庭上就一句话,双方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相应借据或者收据。任先生还说,自己是将房子卖掉后借钱给郑先生的。
在庭审过程中,郑先生在法庭的大屏幕上演示了赌球网站的登录情况。
终审判决
存犯罪嫌疑将案件移送警方
一中院上午当庭进行宣判,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在宣判中认为:任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
郑先生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对此郑先生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院调取了郑先生、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郑任两人的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该案存在犯罪嫌疑,二审裁定驳回任先生对郑先生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释疑
1
案件为何移送公安机关
谈及为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甄洁莹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
本案中,郑先生虽然出具了借条给任先生,但综合证据以及任郑两人的资金往来情况,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释疑
2
一旦认定赌债则无需还钱
甄洁莹向记者介绍,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无效法律行为分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赌博自然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赌债非但是非法债务,更是无效债务,无法论及债权的权能,"债权人"当然不具有请求权和诉权。
从本案看,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确属赌球,那么即使郑先生确实欠任先生相应的赌债,任先生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归还相应的赌债。
延伸采访
赌球和足彩要区分对待
世界杯期间,网络足彩受到球迷追捧,那么足彩和赌球究竟有什么区别?记者采访了一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用印。
刘用印说,足彩与赌球均有投机性和风险性,但足彩与赌球截然不同。足彩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国家对其实施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调整。
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则必须禁止。网络赌球类似传销模式,大庄家在境外赌球网站注册"股东级"账号,大股东发展股东,股东发展总代理,总代理招揽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会员投注。由此形成庄家到会员的6个层级的网络体系。
刘用印表示,"在法院审理的赌博案中,赌球者基本上十赌九输,因为存在翻盘的侥幸心理,最终往往落得倾家荡产。" 文/记者王巍
释疑
3
赌球者或被拘留
甄洁莹表示,当事人涉嫌网络赌球,在开庭中,郑先生说自己在任先生开设的球庄赌球。依据法律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如果本案中的任先生确实被认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郑先生,如果事实如其陈述,则其赌球的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行为,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网络赌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郑先生在法庭上展示曾经赌球的网站,证明自己确因赌球欠债,该网站目前已无法登录 摄/法制晚报记者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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