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事件”发展至今,已经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然而,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人士在各种场合的表态,依然体现出对法律的无知与不屑,笔者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体育运动不受司法干预 在事件发生初期,中国足协负责官员多次强调体育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只能通过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解决。他们针对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司法裁判权不能介入体育竞赛纠纷。 中国足协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9条的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认为足协和俱乐部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排斥民事司法行为介入的可能。足协一位官员还声称,司法不干预体育运动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据笔者了解,国际足联确实订有体育纠纷优先适用内部章程的规定,但这并未排除司法机关对体育纠纷的最终审查。事实上是,欧美各国使用行业公会内部章程处理的体育纠纷,并没有达到需要司法调整的程度。而近在眼前的例子是,前两年东南亚某国法院出重拳惩处了操纵球市的赌博集团,成为司法干预体育事件的典范。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一片蓝天下,我们也不容许出现任何一个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真空”。 二、“必要时提请司法介入” 当事情发展到中国足协感到无法控制的局面时,足协副主席阎世铎在杭州的记者会上表示:“必要时将提请司法介入。”这个说法带给人们一种误解,似乎法院受理足球案件以中国足协的申请为前置程序。而事实上,司法介入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提请”。 “司法介入”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是指司法机关(在我国一般为检察院和法院)认为某一领域出现了违法或犯罪现象,介入该领域进行侦讯、调查并作出判决而实施的国家司法活动。只要有违法现象的存在,检察机关即可依职权立案展开侦查,其行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制约。所以不存在只有足协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提出请求,司法机关才可以介入的问题。即使足协不提出请求,司法机关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违法犯罪事实存在,同样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刑事追诉权,启动公诉程序。 除了足协之外,凡掌握证据的俱乐部、裁判或其他知情人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浙江绿城和广东吉利足球俱乐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可以视为是向检察机关的公开举报。 三、对举报者“宽大处理” 1月6日下午,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在杭州向媒体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对于主动公开披露“黑哨”现象并积极与足协配合进行调查的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和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中国足协将“宽大处理”。 陈培德明确表示这一说法代表了阎世铎本人的意见。阎世铎在与他进行的会谈中谈到,绿城和吉利这样的俱乐部在站出来揭自己的同时也揭发别人,这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付出自我牺牲的代价,这种精神令人钦佩。足协的态度很明确,在这场反黑斗争中,绿城和吉利立了功,立功就应该受保护,足协将从轻处理。 由此不难推出一个合理的假设,如果所有卷入黑钱交易的俱乐部和裁判全都主动配合足协的调查,足协是否可能将此事“内部消化”呢?笔者对此深感忧虑。而“黑哨事件”一旦上升到了司法层面,中国足协就已经丧失了驾驭纠纷的能力和最终裁决的权力,至于对什么人作出什么处理,这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的终审判决,足协承担的只是配合司法机关举证的义务。 坦白从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取决于被告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工作的态度,足协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没有权力代替司法机关作出这样的承诺,这种“宽大处理”的表态显然也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笔者真不知足协将对举报者“宽大”到什么样的程度。 中国足协擅长扮演行政管理者的角色,以至于足协负责人能欣然接受“中国足球掌门人”的头衔,并说出“中国足球是一个大家庭,大家要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的家长式话语。可中国足协还应该知道,在法律面前,中国足协和各俱乐部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同样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而不是说在这个“家庭”里,只有“家长”管理“家庭成员”,成员就放弃了利益诉求。(杨亮庆) (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