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处罚六家俱乐部 禁止潘强等6人从事足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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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7日12:26
体坛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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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潘强等6人从事足球活动
对鲁能等六家俱乐部进行罚款
龚建平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1月31日发出了《关于对有关足球俱乐部及有关工作人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各会员协会各俱乐部:
经调查,在近几年全国足球联赛中,有的俱乐部采用不同方式和手段给裁判员送钱,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精神,破坏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为严肃赛风赛纪,维护中国足球环境,保证中国职业联赛健康发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了情况,依照中国足球纪律委员会纪律处罚办法第21条,第36条,第38条,第7条,第43条之规定,决定对有关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如下纪律处罚。
1对替俱乐部送钱的方信终、蒋玉峰、潘强、韩龙、刘雨涛、于敬寅等六人,给予禁止从事足球活动并各罚款十万元的纪律处罚。
2对山东鲁能泰山俱乐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浙江绿城俱乐部给予罚款8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青岛颐中足球俱乐部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3对在涉及不公平竞争事件中负有管理不善责任的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总经理董罡,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总经理郁知非,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沈强,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原总经理潘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徐明,青岛颐中海牛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秦宁等六人给予严重警告的处罚。
以上处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执行,所处罚款必须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汇入中国足协银行帐号,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对逾期不交者将处以加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希望各俱乐部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狠抓赛风,赛纪,在足球比赛和各项足球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比赛环境。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张吉龙
200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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