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跳水队教练于芬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的纠葛还在继续。昨日,自称冤枉的游泳中心首次公布了奖金发放的明细,声称于芬已领取个人奖金;于芬随即提出了质疑,称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折有问题。奖金之争看来还要继续,很难说这是于芬与游泳中心或是某个人之间的战争——但这样发展下去,恐怕要成为中国跳水“梦之队”经久难息的噩梦。
[说法]
于芬恐涉嫌诬陷
账目显示,目前的形势对于于芬变得极为不利。游泳中心长期法律顾问邓群表示,账目清楚之后,如果周继红确实存在于芬举报的一些问题,需要由监察局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监察局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监察局如果做出初步调查周继红没问题,可以向于芬通知情况。而于芬由于缺乏证据支持,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
至于游泳中心为什么现在才公开账目,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解释说:“游泳中心没有向社会公布账目的义务,于芬的这个要求事实上是不合理的,今天公布的也都是全部与于芬有关的账目。拖这么久是因为于芬举报之后,我们需要做相关的调查和核实,要找代领人,要去银行对账,要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一段时间。”
游泳中心:于芬奖金没问题
昨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正式就于芬奖金事件做出官方说明,认定于芬一共应获得261325.5元,而非上百万元。游泳中心还引用司法鉴定,证明代领是事实。
之前于芬曾表示没有收到过任何一笔代领的奖金,并认为仅2000年奥运会的奖金就在百万之上。游泳中心在昨日的通气会上,对于芬的质疑进行了回应,并给出了此前曾否认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吉勇的笔迹司法鉴定书。此外,游泳中心还公布了《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认为于芬除了奖金计算有效时间有误外,对于运动员以及自己身份的认定也有问题。
随后游泳中心对发给于芬的奖金做了说明,从2000年至今于芬可获得的奖金一共可以分为四笔,一共261325.5元,包括:2007年世锦赛25343元,这笔奖金至今还没领取;2006年亚运会21469.5元,于芬本人已经领取;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其余奖金34208元,由其他四个人领取,形式为现金。同时,游泳中心公布了于芬18笔奖金的完全明细。
于芬:存款数额方式矛盾
昨日傍晚,于芬和她的律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游泳中心下午发布的说明提出了质疑。
于芬现场拿出了一张湖北武汉的招商银行卡说:“我10年来只领取到过一张奖金卡,没有任何的存折,而且这张卡里的钱只有13万多元。”而游泳中心下午出示的存折凭证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有记者立刻拿出了游泳中心出示存款凭证的照片,上面还有于芬的签名。于芬看到后大为吃惊,对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更是直接否认有此一回事。从双方的描述中可以看出,2001年跳水队确实给于芬办理了一个存折,这个存折是2001年7月销户的。而于芬并没有看到这个存折,她只是在此后得到了一张招商银行的卡。
对于吉勇的签字,于芬解释说:“吉勇告诉我,当时找他进行调查,只是说来调查他的这个名字是否是他签的,而并没有问他是在哪里签的,为什么签。而我手里有吉勇的书面和录音证据,表示他从来没有代我领取过这所谓的四笔奖金。”
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并没有给出奖金如何计算的细则,自己仍对奖金的分配存在质疑。于芬举例说:“2000年1月我带伏明霞参加国际比赛获得亚军,表上说奖金是12000元。按理说我作为他的全职主管教练,应该得到这笔奖金的70%,但是为什么就只给了我应得的一半?这12000元都给了谁?让大家看看是否合理。”
[对比]
根据于芬的计算,仅伏明霞在2000年的表现,就可以给自己带来上百万的奖金。不过根据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于芬在2000年从伏明霞身上可以获得的奖金却并没有涉及到国家奖励之外的其他奖励,而且奖金总额竟有近百万的差别。
两种算法 百万之差
2000年关于伏明霞奖金差异对照
当事人 计入奖金项目 奖金数额(元) 奖金总额(元)
于芬 悉尼跳水世界杯3米板亚军 4.5万
悉尼奥运会3米板冠军 20万
悉尼奥运会双人3米板亚军 12万 106.5万
英东体育基金会奖励 20万
湖北省队两次奖励 50万
游泳中心 悉尼跳水世界杯3米板亚军 7479
悉尼奥运会3米板冠军及 121915 177124
悉尼奥运会双人3米板亚军
中国奥委会奖励 47730
[解读]于芬计算方法错了?
为什么游泳中心的奖金数额会和于芬此前给出的数据有如此大的出入呢?游泳中心也从政策上进行了解读。
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在运动员出成绩之前的四年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时间才是计算奖金的有效时间,其余培训时间不在计算范围之内,而且在运动员出成绩的当年度以及过去3个年度,教练员分配的每年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训有效时间之内,有些培训教练员也不等同于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员。比如劳丽诗,她是从广东队进入国家队的,因此计算奖金时的输送教练应为广东省教练员而非清华。
再次,当过国家队教练员不等于现任国家队教练。按照我国竞技体育的体制,国家队是临时集训性质的,训练人员的工资、人事关系都保留在原单位,只享受国家队的部分津贴。而于芬在1996年离开国家队之后就再也没有被国家队征召,因此按照游泳中心的说法,于芬在1996年后就不具有“国家队教练”的身份,自然在奖金的分配比例上就会出现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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