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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宣布取消处罚孙继海 《仲裁规则》变身空文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0年08月08日15:32

  昨天下午5时,陕西中建与辽宁宏运的比赛准时开始。聚集在中国足协801会议室等待开会的众记者,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这场比赛的电视转播,而有的记者已经通过电话询问,确认此役孙继海上场了。这也意味着,中国足协取消了4天前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孙继海停赛3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首次取消处罚

  下午6时多,中国足协新闻官董华受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宣布了仲裁委员会的一份决定。决定称,在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8月3日对孙继海作出处罚之后,孙继海有异议,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受理并组成了仲裁庭,8月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仲裁庭评议后认为,对孙继海的原处罚事实依据不足,决定撤销对孙继海的处罚。

  于2009年6月16日起施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由此,孙继海也成为中国职业联赛开展以来,第一个通过听证会取消处罚的球员。

  足协违规受理

  有错必纠——如果真有错的话,自是好事,然而,整个过程之中,中国足协却犯下了违反自家规定的大错——这本是一起不应该、也不能受理的仲裁申请。

  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中包括:(一)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孙继海提出仲裁申请显然根据的是“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那是否只要对处罚决定不服,就可以提出仲裁申请呢?不是的,需要具备资格、得到“允许”。

  翻开2009年3月21日中国足协下发的“足球字[2009]108号”文件——《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在第九十三条“申诉”中,明确规定了8种处理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1.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6场或6个月以上;7.对赛区罚款2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但在今年3月11日,中国足协下发的“足球字[2010]93号”文件取消了“试行”的字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成为定本。在同样是第九十三条的“申诉”中,只有一处内容与“试行”版本有变化,那就是:“7.对赛区罚款4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3万元以上”才能提出申诉。

  已经非常清楚了,8月3日被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3场、罚款15000元的孙继海,并不具备申诉资格,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受理这起申诉。

  出现不同声音

  仲裁委员会推翻纪律委员会的决定,看似纪律委员会丢了面子,实则不然。

  以11名成员中有9人为专业律师之身份,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中明确声明是“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及录像”、依据相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同样是律师,常年担任中国足协的法律顾问,想必也不会不知晓相关条文及孙继海并不具备申诉资格,且据悉,仲裁委员会也并非没有提出反对受理仲裁申请的意见。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罔顾条文规定的事件出现?是否原先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就有误?中国足协没有人站出来说明,难道是迫于陕西方面的压力?是不是遵照执行了《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

  意想不到的是,昨晚山东方面迅速有了反应,鲁能俱乐部常务副总经理韩公政质问道,李金羽在处罚停赛5场之后提出申诉,“结果中国足协告诉我们不具备申诉条件,他们说只有停赛6轮以上才能申诉,但为什么有的球员在停赛3场的情况下就允许当事人和所在俱乐部进行申诉,而且重新进行改判?”

  中国足协自己不守规矩的做法由来已久,这也是足坛乱象频繁的根子之一。看来,换了领导班子后,乱局还未见改观。

  驻京记者 王亦君(本报北京今日电)
(责任编辑: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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